简介:今年四月下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共同主持,在上海召开首次法学理论会议,全国各地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专家、学者六十余人参加了这次盛会。这次讨论会集中探讨了有关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这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关系全局的重要理论课题。与会同志在提交大会许多论文的基础上,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开展了不同意见的自由讨论。通过讨论,交流了观点,明确了认识,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在许多根本问题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重大理论问题作出了良好的开端。在讨论中,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部分同志坚决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这里选登刘春茂同志的这篇论文,就代表这种观点;而不少同志在论文中都提到和肯定了经济法,有的甚至认为经济法是极为重要的基本法,主张这种观点的文章,本刊已经发表过几篇(见1981年第1期),这里暂不刊登。希望政法界和法学界同志在理论和实际结合上,对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简介:<正>独立是指某种主体摆脱其他主体的束缚,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意志从事某种活动、实行某种行为的状态。相对性和自主性是理解独立含义的关键,换言之,相对性和自主性是独立的两大特性。首先,独立是相对的。一方面,任何社会主体的活动都是社会活动,都必然与其他主体形成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不与其他主体的社会活动相关的绝对独立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而独立是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的独立。另一方面,独立又是有限度的。独立状态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一定限度下存在,如果独立超出了它所赖以存在的条件和范围,突破了它存在的关节点,独立便不复存在。所以我们说,独立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