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交易成本的科斯定理,并非科斯经济学的精义。科斯是说,以法律明确财产权,减低了交易成本,既可促使市场交易,又可直接一步到位分配资源。但确保市场交易可能的财产权明确,不能靠每一独立个案纷争解决来支持,而必须靠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此包括了判决先例或成文法,法学方法因此大有功用矣。而一步到位的法律,由于其是市场交易之取代,因此仍受“制度竞争”的约束,则法律内部控制机制,例如程序或预算监督等,必然存在。科斯的交易成本之提出,使得法律制度有了根基,但也往往为人误用,令庇古式外部性分析借尸还魂了,其症结在于忽略了法律的规范性(来自互蒙其利的减低交易成本),而只看到法律的诱因性(来自由上而下的行为强制)。
简介:马克思在他的经济学巨著《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的序言中指出:“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经济运动规律”,所要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①。据此,在俄国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在第一章都开宗明义地写道:政治经济学是关于生产关系的科学,它研究人们的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然而,政治经济学是对特定经济制度中经济现象与经济活动规律的揭示,它总是与一定经济制度中的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相联系,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脱离现实背景的政治经济学是没有生命力的。在今天,马克思主义理论仍然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理论指导。不过,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其主旋律是和平与发展,社会主义
简介:建立在马克思"经济哲学"或"财富哲学"基础上的"新艺术政治经济学批判",将艺术置于社会财富流转总体过程中来加以考察,批判性地反思艺术在当代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负面影响。资本及其当代新形态"符号经济"的无度扩张,"向上"阻碍"剩余财富"流转向"自由王国"及包括艺术在内的"自由的精神生产",从而挤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超越性的自由空间,"向下"则挤压底层大众由"必要财富"维持的生存空间,从而再生产贫困。"新艺术政治经济学批判"从"财富流转"的角度将曾被认为是非功利性的艺术跟似乎与其距离很远的贫困连接起来考察,这会使美学获得多方面的现实批判力量。
简介:在中国社会大变动背景下,各种权利冲突此起彼伏,法学界也从不同视角热议其解决方略,科斯法律经济学方法逐渐崭露头角。不过,国内法学界往往将法律经济学的效率观,当作可以直接裁判具体法律争议的普适性原理原则,从而得出似是而非甚至有悖常理的错误结论,既贬损了法律经济学的声誉,又阻碍了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进程。要想正本清源,关键在于反思冲突权利配置的效率观,尽可能避免借用权力强行配置冲突权利,更不可突破受损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救济的法治底线,而在救济方式、救济程度上可以进行利益衡量,重构科斯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路径,将其作为促进权利有效配置的便捷工具,而非推行弱肉强食逻辑的借口。
简介: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
简介:法律经济学上的“卡一梅框架”,是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对法律规则做出的一个类型划分。其原初结构是以法益的转移自由和定价意愿为标准划分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通过引入法益的初始归属和限价方式两个新的划分标准,可以增添“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两个新的类型,扩展和重构“卡一梅框架”的救济分类和规则结构。这五类规则构成了法律经济学上可供选择的一个“规则菜单”。一个社会在特定领域的规则选择,对应着国家权力干涉社会生活的不同程度,体现了法律背后的观念变化和权力博弈。对于法律救济规则分类与效率比较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学术理解和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