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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一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决定了环境管理的性质、规模、功能和效率。我国应加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从行政隶属关系上高于其他资源管理部门,并按流域、区域设置其分支机构,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机构改革的需要。

  • 标签: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中国 发展阶段 环境保护法
  • 简介:地方法治环境生成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价和衡量一定地域法治状况优劣的重要依据。基于此,以贵州省为例,建立一套合理的贵州法治环境生成评估指标体系。旨在通过法治工作的量化评估来设计我国地方法治环境生成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该指标体系设计将为推动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 标签: 地方法治环境生成 评估指标体系 设计
  • 简介:民法典的编纂技术可以分为程序技术和功能技术,功能技术又可以分为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和融贯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大陆法系起初主要关注的是以抽象概念的层级分类作为工具的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但是在概念法学日益受到批判的背景下,以一般原则为内容的民法典内在体系的价值开始凸显,以原则的分层、列举和具体化为特征的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开始出现。由于民法典既包括外在体系,又包括内在体系,因此,通过特定的编纂技术将上述两个体系融贯为一个价值理念统一的整体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这种编纂技术要求立法者熟练地运用不同的语词、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规范类型,将内在体系的价值理念在外在体系的规范中融贯地表现出来。

  • 标签: 民法典 外在体系 内在体系 一般条款 动态体系
  • 简介:“犯罪体系”是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共犯论是体系论的试金石”,“犯罪体系”是随着有关共犯论的现实需要而变迁的,不存在超越历史和社会的不变的“犯罪体系”。提倡“从问题的思考转向体系的思考”,努力探索使各个事案的结论达致妥当的犯罪体系

  • 标签: 犯罪体系 共犯 体系思考 犯罪 日本 刑法总则
  • 简介:环境法律实质上仅是社会悲剧性地分配资源的一种手段,市场、习俗、惯例和政策等手段都综合参与决定了资源的分配,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环境政策是影响环境法律的重要因素。环境政策实施对于环境法律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公共政策的演进促进环境侵权法律责任机制内在机理的更新;专门的环境政策催生新的环境法律、更新环境法律机制;地方政府对于中央环境政策再界定过程,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地方环境政策,对于环境侵权救济的影响也呈现出多种形态。

  • 标签: 环境法律 环境侵权救济 公共政策 环境政策 政策再界定
  • 简介:单一制正犯体系近来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学者们主张我国立法也属于单一制正犯体系。单一制正犯体系由于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不牢固,片面追求克服处罚漏洞而又不能完全消除处罚漏洞以及有损构成要件定型性等诸多缺陷,并不值得提倡。我国刑法规定及其司法适用说明我国属于区分制正犯体系。以区分制正犯体系的立法为基础,构建精致化的理论体系是我国共犯理论体系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 标签: 单一制正犯体系 区分制正犯体系 共犯理论体系 精致化
  • 简介:<正>由于环境污染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进而对现代社会科学提出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环境权就是其中之一。根据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解决环境权的问题,已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课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点探讨,希望能引起同志们的深入研究。

  • 标签: 环境权利 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污染 自然环境 从权利 保护环境
  • 简介:环境利益与人身权、财产权一样,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权益,环境危害行为的定性应围绕环境利益展开。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从属性,即以环境行政法规的违反作为定罪的前提,这种形式化的定罪标准易偏离对环境的保护。相比之下,以环境利益为中心的违法判断,能够兼顾刑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和刑法体系内部的统一。因此,以环境利益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重构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规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的合理选择。

  • 标签: 环境犯罪 犯罪构成 环境利益
  • 简介:雅典是古代希腊城邦文明的典型。到古典时期,雅典已经发展出比较完备的古代民主制度。本文通过对古典时期雅典的六种惩罚类型——死刑、不受法律保护、流放、监禁、没收财产(财产充公)、罚金——的梳理,以认识古典时期雅典法律制度中的惩罚体系的具体构成情况。

  • 标签: 古典时期雅典 惩罚体系
  • 简介:犯罪论体系是整个刑法学理论的中核.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概念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差异.犯罪论体系是将有关刑法学的个别认识按照逻辑关系加以整序,使看似无序的犯罪成立问题易于把握.在理想的封闭体系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开放的犯罪论体系是最佳的理论选择.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开放的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
  • 简介:司法解释体系在处理买卖、租赁等多重债权问题时,基于不动产、普通动产及特殊动产等规制对象的区别,设置有先行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效力等判定因素,从而成立争议命题即"债权顺位规则"。该规则对于实际履行对象的安排,系双重考量效率与风险,体系上自洽性与阶序安排存在讨论空间,在形式上有违债权之相容性。该顺位规则宜视为基于法院纠纷解决程序而衍生的实体规则,其作为法官对待个案争取"同案同判"的审判标准,于审判环节之外不构成优先债权现象。

  • 标签: 多重买卖 债权相容性 违约责任 顺位 公信力
  • 简介:警察体能是指警察在先天具有的遗传素质与后天经过训练形成的身体有形能力和无形能力共同构成一个多层次的相对独立而有机的内稳态自组织系统结构。它是由身体形态结构、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智力、心理、适应能力、健康状况等部分组成的复杂而有机的内稳态自组织系统结构。应建立我国警察体能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对体能各级指标体系进行分析,以期对警察体能评价体系有新的认识。

  • 标签: 警察体能 评价体系 警察训练
  • 简介:将某些违反特定行政法规并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将某些违反特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是国家刑罚权扩张的一种表现。环境犯罪的规定便是其表现之一。然而在人与环境关系日趋紧张的现代社会,这种做法无疑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本文关于环境犯罪的定义、客体以及归责原则的研究,正是建立在这种价值判定之上。但同时也隐喻了一个问题:肯定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却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扩张,这是现行法律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矛盾之一。

  • 标签: 环境犯罪 预防 行政从属性
  • 简介:环境犯罪将环境利益作为保护的法益.从而与公害犯罪相区别,充分反映了人类对环境价值认识的变迁。可持续发展观要求环境刑法突破过去只重视短期利益和人身利益保护的局限,决定了环境刑法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包括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在内的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维护人与环境的和谐。环境刑事立法既要有生态的观念,又要有经济和社会观念,要注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刑法不能仅仅是对侵害的被动反应,还应作为危险防范和控制的工具。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行为为取向将环境犯罪设定为危险犯类型就成为必要。环境犯罪责任的承担者应是环境危险的制造者。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行为人只有在有人为疏失或者滥用权力而故意地选择承担危险以致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应负刑事责任。

  • 标签: 环境犯罪 公害犯罪 刑事立法
  • 简介:刚刚过去的世纪,人类社会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如温室效应、大气污染、土地沙化、生物变异、物种灭绝等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为了挽回自己的过错,近几十年来,各国对环境资源主要采取了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的方法.直接保护即是以法律或行政手段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或政策达到环境保护目的;间接保护则是以经济手段通过财税制度如环境税、财政补贴等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税收作为一种体现国家环境政策的重要经济杠杆,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

  • 标签: 直接保护 保护法 间接保护 过错 立法 十年
  • 简介:<正>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的繁荣,然而也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灾害,它不仅破坏整个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灾害便是环境侵害,其情况之严重,已引起举世关注,各国法学专家学者纷起研究,提出了具有高度创见性的法学理论。我国对环境侵害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有关立法也较为简单,难以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

  • 标签: 环境侵害 环境污染 环境破坏 生态环境 妨害行为 自然环境
  • 简介:国际私法应该研究什么东西?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在各国国际私法学者中间,是有不同的主张的。目前这个问题,已引起我国国际私法学者的注意和讨论。讨论的焦点,似乎在于直接规定涉外民法关系的实体规范应否列入国际私法范围之内。关于这一点,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学者中间,也是有不同的看法的。兹将苏联隆茨所著《国际私法教程》三卷本中第一卷(一九七三年第三版)内的有关论述,选译如次,以供参考。译者

  • 标签: 国际私法学 实体规范 民法性质 冲突规范 对外贸易关系 贸易契约
  • 简介:国际法是以体系的形式存在与发展的。构成这个体系的国际法规范,具有不同形态,分属众多部门,归于若干板块,由此形成了国际法规范的三种体系结构,即形态结构、部门结构和板块结构。对这些结构进行分析,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国际法存在与发展的特点,认识国际法规范间协调的规律,从而提供国际法体系结构有序化的理论支持。

  • 标签: 国际法 法律规范 体系结构
  • 简介: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去苏俄化 总则与分则 违法与责任 入罪与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