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场所。法庭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不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要求,也是国家审判机关正确处理各类诉讼案件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维护好法庭秩序,保证各类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刑法于第309条增设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这一新罪的设立,不仅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得以落实,同时也使我国对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的立法得以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资共同研究。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缘起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由于受历史条件所限,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将其纳人犯罪的范畴。该法颁行以后,随着
简介: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比较分析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进行职业训练,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别。目前,世界法律教育制度中的职业训练,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xtor)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简称P.C.LL.)模式,即简称P.C.LL.法律教育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台湾省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所(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美国的1.D.法律教育模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法律学院的学生都是从其他
简介:<正>我们应对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贪污贿赂犯罪应用预测加以重视,组织力量对其犯罪原因、特点、趋势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预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贪污贿赂犯罪的升降趋势与流向规律的预测,必须把其置于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法制、社会风气以及人们的道德文明水准这样一个大环境中加以考察。研究社会与经济发展引起的各种变革、变化同犯罪之间的联系,滋生和诱发贪污贿赂的各种原因、条件,对我国社会控制贪污贿赂犯罪能力作出正确判断,对犯罪率、犯罪趋势作出基本估计,并把地域性(县、地区)犯罪放在宏观的全社会背景下研究,找出其区域内犯罪特点,推断犯罪趋势、犯罪率,使预测结果符合当地的经济结构和实际情况。
简介:在中国社会大变动背景下,各种权利冲突此起彼伏,法学界也从不同视角热议其解决方略,科斯法律经济学方法逐渐崭露头角。不过,国内法学界往往将法律经济学的效率观,当作可以直接裁判具体法律争议的普适性原理原则,从而得出似是而非甚至有悖常理的错误结论,既贬损了法律经济学的声誉,又阻碍了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进程。要想正本清源,关键在于反思冲突权利配置的效率观,尽可能避免借用权力强行配置冲突权利,更不可突破受损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救济的法治底线,而在救济方式、救济程度上可以进行利益衡量,重构科斯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路径,将其作为促进权利有效配置的便捷工具,而非推行弱肉强食逻辑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