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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这是一起拖了三年而不能审结的简单刑事案件。现在.几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他们可能被判处的的刑期,但案件仍在公、检、法三机关间“打转”。

  • 标签: 皮夹克 律师 王建 侦查机关 王勇 派出所
  • 简介:<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

  • 标签: 扰乱法庭秩序罪 审判组织 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 简介:《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亦是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典籍,它在诉讼观上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讼”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传统法律文化的“讼”价值观和“息讼”之术,使百姓产生“贱讼”、“耻讼”和“厌讼”的心理,不敢主张权利,是造成我国传统法律“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讼”的法律文化意识使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诉讼法制不健全,阻碍法律自身的发展;“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

  • 标签: 周易 讼卦 无讼 息讼
  • 简介: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因性,是增强票据流通性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因性,一旦被人为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用以遮盖其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以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必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失衡,进而使得社会利益受损。对此,立法及司法理念亟待转换,票据关系因性虽然使得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剥离,但是其并未也不能将价值因素从法律制度中剥离出去。为保持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应在票据关系因性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因性否认之要素。

  • 标签: 票据关系无因性 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 衡平性规范
  • 简介:从给付的角度看,因管理是管理人给付给本人利益的行为.基于对利益相关人的尊重,给予他人利益时,仍需获得利益相关人的同意或接受.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含有希望他人认可的潜在含义.构成适法因管理时,管理人首先基于本人的意思考量,有足够理由相信事后会得到本人承认,据此实施管理事务.管理行为的结果是,如果本人追认该行为,则按照合同处理;如果本人不追认,则构成因管理,出现和“追认”一样的法律效果.因管理不是事实行为,而是“法定的”满足管理人的意思而设定的制度.

  • 标签: 本人 追认 无因管理
  • 简介:近年来,方法论成了法学界的热点话题,不仅在法理学或法哲学圈子里,在这之外的法学圈也是如此,只是稍稍滞后一些。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常是研究法理学或法哲学的学者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来对待,并未走出纯学术的范围,与部门法研究进行充分地对话。以前,即使法理学界也并未像现在这样集中关注于方法论问题,

  • 标签: 法学方法论 “无” “有” 杂谈 法理学 热点话题
  • 简介:虽然国家机关“法授权不可为”在今天看来是个宪法原则,但它其实起源和生长于私法土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了国家机关权力只能以宪法列举的为限,并且,这些限制首先并主要针对立法机关。列举国家机关及其权力范围是宪法限制权力的基本方式。形成国家机关清单和权力清单乃宪法限制权力的基础性方法。国家机关和他们行使的权力不超越宪法清单一直是正常立宪国家的法治实践。“法授权不可为”也应是中国宪法学者维护的价值标准之一。

  • 标签: 法无授权 权力列举 权力清单 权力负面清单
  • 简介:争议双方之间达成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是传统仲裁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以桌,随着各国间双边或多边保护投资条约及安排数量激增,投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各仲裁机构尤其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权明显加强,

  • 标签: 仲裁机构 国际投资 争端解决 20世纪80年代末 默契 保护范围
  • 简介:一、前论"讼"[1]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种价值,自1980年代迄今,学界对此多有论述.其中,有关"讼"根源问题的探讨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申言之:(1)社会根源:家族制度本身的诉讼职能;传统中国"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原始宗法氏族血缘关系"瓦解的程度;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及其所导致的社会成员的流动性.[2](2)政治根源:专制国家对秩序与稳定的追求?,社会等级制度;缺乏权力制衡、公平裁决的讼争环境;缺乏契约观念与法治机制;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

  • 标签: “无讼” 早期国家 形成模式 社会等级制度 传统中国 传统法律
  • 简介:<正>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因管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对人类社会情感联系、互助互爱的高层次的肯定,它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也与社会道德的要求是吻合的。但居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应当赋予其新的价值,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挖掘出它的潜在的、未能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的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 标签: 无因管理人 无因管理之债 法律制度 受益人 侵权行为 请求权
  • 简介:"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对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产生了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从而导致公众的狭隘工具性法律认同、单一性法律认同和对法律的不认同.但同时,"讼"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也有许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有益的启示.它对社会安定与秩序的追求,是人们产生法律认同的基本前提.我们可以批判地借鉴它对传统道德、民间习惯等社会调节手段的运用,从而建立法律的内在权威,促进公众的自觉认同;它所推行的多规则统治模式,有利于我们避免"法律万能主义"的非理性认同,建立对法律的理性认同.我们在法治化进程中,要坚持"权利本位"的宗旨,提供良好法律产品;执政党和政府要厉行法治,做法律认同的典范;进一步促进国家法律对民间规则、习俗的认可、接纳力度,使法律成为公众内心习惯的一部分,增强法律的亲和力.

  • 标签: 法律认同 无讼 影响 习俗 义务 权利
  • 简介:我国相关法律几乎不约而同地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从法律功能的角度看,这种规定为居民海岛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社会本位思潮奠定了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的理论基础,然而,在我国法语境下,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由公法与私法共同调整,不仅本身需要相关理论诠释其合理性,而且需要完善和强化居民海岛使用权属制度指导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的实践。从无居民海岛基本属性对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影响看.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功能释放的理性途径为完善居民海岛使用权属制度。

  • 标签: 无居民海岛 国家所有权 公共信托责任 使用权属
  • 简介:解决由于居民海岛使用所产生的纠纷目前法律尚处于虚置状态,法律应当设立代表诉讼制度予以完善。代表诉讼属性是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是国家海洋局,诉讼客体是海岛生态损害。

  • 标签: 无居民海岛 代表诉讼 公益诉讼
  • 简介: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与正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机能。对于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之问题,须根据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分别而论。但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否则,“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的首恶者与胁从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之刑事政策就不能实现。

  • 标签: 身份犯 共同犯罪 共同实行犯 共同正犯
  • 简介:在自然资源物权化倍受争议的背景和语境下考察居民海岛使用权,只有在不同的逻辑进路下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展开,才可能具有合理性。准物权和生态化下的居民海岛使用权都存有法理上的不足。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之下,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权属性颇为明显,尽管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具有复杂性和独立性,但是其具有公私法兼备的混合权利的属性亦是情理之中。居民海岛的海洋属性决定了在海权发展的逻辑进路理解和阐释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可行的。系统地审视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仅是厘清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基础性问题的需要,而且在弘扬海洋意识和诠释财产权与国家主权的可通约性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学意义。

  • 标签: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海洋属性 海权发展 混合权利 可通约性
  • 简介:因管理人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彰显社会主体间互帮互助的道德品质;立法肯定其无权利而干涉他人事务,则表明法律对该合乎良好道德之行为的提倡。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因管理者反被诬告的事例,反映出管理人权利保障上的不足。从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出发,在实体法上应完善管理人之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程序规则上应明晰举证责任之分配,而司法及执法部门则应审慎处理因管理纠纷,使裁判结果起到对社会道德的引导作用。

  • 标签: 无因管理 法律适用 路径选择 管理人 权利保障
  • 简介: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周群峰认为: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标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 要件 《劳动法》 连续工作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