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对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这是近几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对于为图财先杀人,事后谋财的,认为可以定为杀人罪;抢劫财物后,为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原因而杀人的,主张定抢劫罪和杀人罪,予以并罚。这些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为劫取财物,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如何定罪?意见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又故意杀人的,应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主要是故意
简介:司法实务对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提出了反思要求。刑法的适用,尤其是对行政犯的定罪量刑,必须处理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取决于刑法成立部门法的理论基础。调整方式的特殊性是刑法成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刑法调整对象的非独立性和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广泛性、最后性和谦抑性,法律的指引作用以及法律的安全价值追究要求刑法必须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尽管如此,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刑法的独立基础和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影响着刑法制定,同时也对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简介:在刑事案件发案过程和嗣后的刑事诉讼中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样可能出现下列问题:第一,在公安侦查机关立案阶段的问题。按照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予立案,或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刑事案件是复杂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在作案过程中死亡,也可能作案后畏罪自杀,也可能被其他人杀人灭口等等。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正的犯罪人,其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重大隐情等等,如果不立案查清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