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罪及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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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应属于可反驳的推定犯,即立法推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推定犯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推定犯具有合理的立法理由和目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05年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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