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文本中不具有显著地位,且内容不够明确;但从体系解释而言,该原则享有不得修改的宪法基本原则的突出地位。社会国家原则产生的历史则表明,该原则具有弥补《基本法》中社会基本权利缺失的功能。但社会国家的目的以及社会国家原则保障的基本权利都必须通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具体化。联邦宪法法院在发挥社会国家原则的宪法规范功能以及确定社会国家的最低宪法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中一般与基本权利条款、基本权利限制条款以及社会国家的目标一起发挥作用,被用来为立法者设定社会权利保护义务或论证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简介:<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榷,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自从《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世后,澳门多个社团先后组织了有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的研讨会。澳门人士一向恐怕中国中央政府重视香港而轻视澳门,也恐怕籍口有《香港基本法》作底稿,事情可以简单化,只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而不成立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前者是澳门居民对此也十分关切。故撰本文。就起草《澳门基本法》的基本构架及其工作准则略抒己见。
简介:<正>(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含义就是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它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明确地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尊重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现实;其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政治上意味着大大扩大
简介:谈香港基本法中的主权与自治权姜丽萍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大陆,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则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按照《中毕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行自治。所谓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重要属性,是国家对内最高对...
简介: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刃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