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春秋“郑铸刑书、晋铸刑鼎”是中国最早公布成文法之举措,笔者认为,这种传统观点是渊承于几位光宗大师杨鸿烈、陈顾远、霍同祖对此问题的论断,下面几段材料即是有力的佐证。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写道:“在传昭公六年三月,郑铸刑书,……油此可知子产是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秘密主义的第一人’。”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中称:“法律之公布始自郑刑书、晋刑鼎。”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里,陈先生再次宣传:“盖春秋以前,有法而无典也。……其最初公布成文法典者,为郑子产铸刑书、晋赵敏铸刑鼎。”至于杨鸿烈、陈顾远等人又是凭借何种理论根基作出有关“郑刑书、晋刑鼎”的结论,笔者认为与清末改制促使的西
简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首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该规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救助人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解释为仅限于救助人存在一般过失,若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重大过失可以类型化为因救助不当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与违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救助人因其重大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新的损害,则与原侵权人各自承担单独侵权责任,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损害的扩大,
简介: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兼有准物质与准主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精子供体、卵子供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体外受精卵)的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IVF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之间就精卵及胚胎的保存行为是保管合同关系,IVF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捐献,而非买卖行为。当夫妻拒绝或怠于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达成合意并通知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夫妻保存剩余胚胎;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行使处分权。供体事前签署的处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有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专门制定一部《早期人类胚胎法》。
简介:急救是指短时间对威胁生命安全的意外灾祸、创伤与疾病的紧急救护。(引自《医学小百科.急救》.钱信忠主编.天津科技出版社.1989年7月第一版、第1页)。它属急救医学范畴,注重处理伤病急救阶段,亦可将其划入应用医学范畴。急救应用技术大致由生活遇险求生术、意外创伤急救术、各科常见危重病症急救术、蛇、虫、疯狗咬伤急救术、各种中毒急救措施这五部分内容构成,不仅包括正常人体卫生常识等医学知识,还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一些知识。它不同于警学院校中已设置的《法医学》课程。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公安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科学。(引自《法医学》郑仲璇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6月第一版,第1页)。法医学以人身为研究的主体,同时对各种与伤、亡有关的物证进行研究,而本文所涉及的急救应用技术主要是指针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事件(即天灾人祸)所采取的多项紧急对策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