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国两制”对原有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总结当代实践经验,提炼出一套自圆其说的具有建设意义的理论。本文试图为宏观理解香港政治提供一个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对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构造的根本特征,是理解香港政治的关键。本文所说的对峙不仅仅指对峙的现象,还包括对峙的结构;既指向恶性对峙的现象,也涵盖合法的和正常的对峙现象。“一国两制”是大智慧,两制对峙给国家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同时内含若干二律背反,造成香港管治很多难题。香港内部政治的活力源于对峙的精神结构,然而,香港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和香港社会内部的政治危机也恰恰依托于对峙的精神结构。在对峙结构中,我们不必奢求那种融为一体、亲密无间的和谐,在维持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前提下但求异质之合作。港人要珍惜“一国两制”之大福,不要滥用对峙结构、滥用“说不”的自由和权力。
简介: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