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难题是如何解决“协商”与“决策”二元分离问题.罗尔斯主张协商民主只适用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等政治问题;而菲什金则将民主协商排除在代议制之外,推崇公民微型协商小组.哈贝马斯针对上述“单轨”协商民主及其二元分离问题,提出了正式公共领域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双轨”理论,并通过公民与政府间的“交往之流”促使二者的融合;博曼的二元民主强调执法与公民的协商以勾连立法、执法与公民之间的协商;科恩则主张通过政党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促成二者的合一.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意味着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只存在着一个主导着整个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单一理性;而多元理性论者古特曼等则认为:单一理性论者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此主张“互惠原则”和“共融政治”.价值预设性协商民主强调价值、规范和程序的先定性,不免有强奸民意之嫌;价值待定性协商民主则力主:宪法只是一个对未来行动的一般承诺,具有持续性、对话性和再磋商性等.当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协商民主为核心、以程序法治为主导、以宪法统治为保障的民主政治体制,当为可取.
简介:英国的认罪协商制度的全面扩张始于20世纪90年代。追溯相关判例法及成文法的演进过程,英国刑事司法立法与实践不断强化认罪行为的制度性便利,认罪协商制度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张、阶段提前、分流加强的发展态势。同时,这种扩张态势与案件事实、被指控人基本权利、被害人地位之间的关系亦日趋紧张,进而引发英国刑事诉讼法整体制度框架上的协调与整合。参考英国认罪协商之制度流变,并对比中国当前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典型的相关制度,形成基于被指控人认罪行为构建从宽处置规则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案件事实真相优先原则,被指控人基本权利最低限度保障原则,认罪行为与从宽处置之合比例原则,协商之负面外部性最小化原则。
简介:一作为国际法津关系中的一种特定行为,协商必须首先适用或贯彻现代国际法的各种基本原则。指导协商活动的特别法律原则主要有四项,它们是平等互利原则、自愿合作原则、互让互谅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平等,这本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之一。根据早期自然法学说,人生来平等,建立在个人Z集合基础上的国家自然也是平等的。国家如同单个的人一详具有天赋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9世纪末ZO世纪初的实在法学派学者也认为,疆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和力量之强弱等并不妨碍国家的国际人格资格,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平等”,就正”是从国家的国际人格推引出来的特性”。、‘”特别是在俄国卜同革命之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