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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实施。《办法》对国有资产损失及责任人作了界定。规定的处理方式分四档: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数额不足5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10%至20%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20万

  • 标签: 国有资产损失 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大常委 损失数额 责任人
  • 简介:<正>在美国约有一百万囚犯,其中约有2%的囚犯在私营监狱里服刑。美国50个州中有13个州存在私营监狱,根据他们和国家之间签订的合同,这个行业的经营者每年产出2.5亿美元利润。美国改造集团是美国最大的私营监狱公司,下属有23个私营监狱(约占私营监狱总数的三分之一)共有1.3万张犯人

  • 标签: 私营监狱 财产案件 农民集体 检察院 收费标准 检察机关
  • 简介:<正>人大确定一号议案制定国家《反腐败法》上海代表团张仲礼等31位代表经过严肃思考,向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张仲礼,现任上海科学院顾问,连任六至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谈到这次领衔建议制定《反腐败法》,张老说,从世界上看,已有许多国家制定了《反腐败法》或《惩治腐败法》,张老认为,凡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存在的地方,就必然有不良分子利用权力谋私乱为。因此,从长远角度看,制

  • 标签: 反腐败 律师事务所 监狱报 责任保险 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 简介:戊戌变法失败之后,梁启超等提出了“小说革命”的主张。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他的《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文中大声疾呼;“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故欲新道德,必新小说;欲新宗教,必新小说;欲新政治,必新小说;欲新风俗,必新小说;欲新学艺,必新小说;乃至欲新人心,欲新人格,必新小说。”他认为,这是因为“小说有不可思议之力支配人道故”。由于小说对读者有“熏”、“浸”、“刺”、“提”的作用,“感人之深,莫此为甚”。所以说,“小说为文学之最上乘也”。他郑重的提出:“故今日欲改良群治,必自小说革命始;欲新民,必自新小说始。”著名作家吴趼人曾这样描绘梁启超发表《小说与群治之关系》后,当时小说的群

  • 标签: “小说界革命” 吴趼人 科幻小说 历史小说 新小说 小说理论
  • 简介:<正>身体棒棒的赵连玉主动要求退休,他的朋友全都愕然:才47岁就退休了?赵连玉有自己如意的小算盘:尽管读过研究生,教过大学,但在珠海中级法院干了近10年的他还只是个副科级审判员,年收入也就是5万元。退休后自己开律师行,年收入少说也是50万元,相差至少是10倍。按照有关政策,30年工龄退休每月还可领取90%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大约有2000多元,就算当律师赚不了钱,也无后顾之忧。

  • 标签: 会计法 公务员工资 研究生 社会服务令 仲裁费 低消费
  • 简介:<正>既不合法也不人道北约空袭无视四项国际法北约袭击塞尔维亚既不合法,也不人道。至少有四项国际法遭到了无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禁止在一个主权国家没有侵略别国的情况下对其动武。北约自己的条约声称它是一个防御性组织,只有在其成员国遭到侵略的情况下才必须动武。还有1980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它禁止动用强迫手段和武力来迫使任何国家签订一项条约或协定。另外,1975年的赫尔辛基协议最后文件保障欧洲各国领土边界不受侵犯。

  • 标签: 银行卡 国际法 人民警察 赫尔辛基协议 拒不执行判决 被告人
  • 简介:为提高编辑工作效率,增强审稿的公正性,全面提升办刊质量,《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已于近日开通网上投稿审稿系统,投稿审稿实行全程网上处理。现将有关投稿审稿事项公告如下:一、审稿制度本刊实行稿件三审制度,投稿由责任编辑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进入学科专家匿名评审;在充分尊重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主编会同副主编终审,考虑刊物的定位特色、学科分布、刊文总量、潜在引证率等因素,做出最后权衡和取舍。

  • 标签: 审稿系统 网上投稿 专家学者 征稿启事 理论界 实务
  • 简介:为提高编辑工作效率,增强审稿的公正性,全面提升办刊质量,《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已于近日开通网上投稿审稿系统,投稿审稿实行全程网上处理。现将有关投稿审稿事项公告如下:一、审稿制度本刊实行稿件三审制度,投稿由责任编辑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进入学科专家匿名评审;在充分尊重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主编会同副主编终审,考虑刊物的定位特色、学科分布、刊文总量、潜在引证率等因素,做出最后权衡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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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西方一家通讯社记者来中国报道人大、政协会议,在发回的一条电讯中这样写道:“两会正在成为北京政治生活一个耀眼的景致。”这句话可能意在提醒西方公众:中国政治生活的民主气息越来越浓、“两会”在中国国家生活中的份量日趋加重,关注、报道、了解它的人也越来越多了。如果这位记者不仅在北京,也到各地“两会”走一走的话,他还可能

  • 标签: 律师工作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律师界 提案 市政协
  • 简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关贸总协议成立之前,美国的反补贴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反补贴法律规范。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美国反补贴法也在进一步完善,不仅增加了“国内产业损害”的实质性要求,还修订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启动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了行政当局初裁和终裁的期限,赋予国内生产商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反补贴法还授权总统就补贴协议与外国进行谈判。然而长期以来,美国反补贴法在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这一问题上却一直语焉不详,这与同出一辙的反倾销法形成鲜明对比。2012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税法案》(4105法案),明确了反补贴法既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在美国反补贴立法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

  • 标签: 非市场经济 美国反补贴法 4105法案
  • 简介:修正后的家族相似标准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分本票与证券的通用标准。其中,对四因素的适用须采用科学的次序;该标准的适用过程中采用了权衡方法。与传统的以概念架构制度的规则模式不同,修正后的家族相似标准采用了类型模式,该模式的丰富性、灵活性使其成为分本票与证券的理想的规则模式。它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程序”,而缓解信息不完全正是这一规则模式之下的价值导向。

  • 标签: 本票 证券 类型
  • 简介:环境影响评价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这种实践经过数十年被其他国家广泛接受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价形成习惯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帮助其传播的作用。跨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在可能产生重大跨环境影响的规划或项目的环评中的应用,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环评法律明确地排除了对项目的跨影响的评估。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从二十一世纪开始,审理了数个涉及跨环境影响评价的案件,数次肯定了跨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并且通过不同案件的判决,陆续澄清了该规则的内涵。中国也通过自己签署的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对这一规则表示接受,并且在一些项目上开展了跨环评的实践。

  • 标签: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 重大环境影响 国际习惯法
  • 简介:含水层及其蕴含的淡水已成为各国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但规制其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国际法却发展相对滞后。为逐渐发展与编纂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8年二读通过了《跨含水层法条款草案》,联合国大会随后通过决议注意到草案。当前,草案与国际地下水法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草案的最终形式,即以草案为基础制定一项公约或仅通过软法文件,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委员会发展、编纂国际法的职责、各国的立场、已有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欠缺及草案自身的缺陷等均要求草案采取软法文件这一最终形式。随着相关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日臻完善,联合国大会可以考虑在完善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框架公约。

  • 标签: 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 最终形式 国际地下水法
  • 简介:鸦片战争以后,包括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等在内的10个城市都出现了租界,其中上海的租界最大也最为发展。[1]于是,这些城市便出现了租界与华并存的情况。由于租界独立于华,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制,因此在这些城市中,便形成了租界法与华法同存的格局。本文以近代上海为中心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出探索。

  • 标签: 租界 上海 华界 城市 近代 中国
  • 简介:假定松花江污染事故造成了跨污染损害,就有了如何对待跨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基于法律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 标签: 跨界污染损害 国家赔偿 国际民事赔偿 谈判 协商
  • 简介:目前,我国保障房可分为产权型保障房和租赁型保障房,现有立法重点关注保障房的分配,却忽视其退出及交易,这是制约保障房制度顺利实施的症结所在,构建公平、合理的退出机制是使保障房回归“公共产品”价值属性之保证。在分析保障房退出机制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统一的保障房退出事由和采取多元化的退出措施;重塑产权型保障房的物权属性、建立政府回购体系并推行其交易的“内部循环”;同时,构建保障房的长效监控机制作为相应的配套措施。

  • 标签: 保障房退出 产权型保障房 租赁型保障房
  • 简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 标签: 预期不履行 法律救济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