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房屋预售。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宇峻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对此制度《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除此之外,对此制度的法律调整主要就是依靠各地的地方法规了。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以下基本问题略作理论探讨。
简介:<正>为了规范房屋诉迁补偿、安置等活动,保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断修改和完善,旨在使该《条例》更加切实可行。然而,笔者在实践中却遇到了与立法原意相悖的现象。
简介:<正>[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某均系某县李庄村8组农民。李庄村8组在海滨公路北侧有座西朝东副业生产用房7间。1983年秋,该组因副业生产歇业,将这7间房屋先后出租给本组及邻组的7位农民开店使用,租期都约定为1年,均立有租赁合同。其中南首第一间房屋出租给邻组农民李某。李某使用8个月后,将其租用的房屋自行转让给瞿某开店使用。1986年10月海滨公路拓宽,李庄大桥南路修筑后,这7间房屋的环境条件得到改善。次年2月中旬,该组在按照全县统一部署清理集体房屋出卖给农户时,根据群众代表会议的一致意见,规定本组中凡符合宅基
简介: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缓解居民住房的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①而房屋租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切入点和重要环节,它对于促进我国房改进程以及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只就我国房屋租赁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略作阐述。一、再认识“出租人”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的形式之一,可以视为有期限的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的买卖关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将其定义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该定义对出租人做了限定,恰如许多教科书中的解释,即“
简介: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对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在转租以及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需要理论和立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避免因审判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涉及按份共有物处分时由共有人"全体同意之原则"改采"多数决原则".在按份共有人根据"多数决原则"出售共有物而少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情况下,为避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对多数共有人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当多数共有人要求出售共有物时,应首先满足少数共有人优先购买多数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权利.
简介:司法拍卖一直是房屋等不动产变现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却不断被各级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限制交易,二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实践中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分析冲突之性质,乃法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法上的处分权时,同各级政府履行行政职责而产生的冲突,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对抗。论其原因,是由于法律规范体系不严、行政主体执法依据不明、司法权威仍然不足等造成的。司法拍卖作为公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受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特别限制,故各地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不应,也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我国应当在完善相关立法、限制政府职权和规范相应程序等基础之上,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