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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物权法》第5条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定的是、并且只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其实质是种类法定;但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并列仍有其意义。物权法定并不包括、也无需包括设立方式、效力、公示方法、保护方法的法定。种类法定是三个层次种类的法定,内容法定是轮廓的法定,轮廓法定应注意把握各种物权的关键特征。轮廓法定使得物权法定中保有了一的自治空间。地役权的灵活性存在于物权法定内部,其并非物权法定的补充。

  • 标签: 物权法定 类型 内容 效力 公示 关键特征
  • 简介:近年来,由于外部司法环境的变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强调通过调解(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民事、行政争议和纠纷。最高法院相继出台了有关调解的系列文件,地方法院也都大张旗鼓地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推动审判中的调解工作。应当说,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对于减少社会变革时期的不安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调解结案有利于当事人息诉、可以有效地减少涉法上访,也可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但也要看到,不少地方法院又因此将调解工作指标化、绝对化,一味地简单强调调解,从而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 标签: 人民法院 中国 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
  • 简介:<正>案情简介:被告人郭某(女)系某公司挡车工,于1986年至1995年间,乘其上夜、中班之机,多次从自己负责挡车的织布机上撕下各种布,带回家中,1995年12月作案时被抓获。经清点,郭某共盗得各种布计142块,300余米,价值2500余元。案发后,赃物从其家中搜出。

  • 标签: 侵占罪 盗窃罪 被告人 非法占有 利用工作 秘密手段
  • 简介:实体物之物权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物之物权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物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 标签: 物权观 私法自治 物权法定 过失责任 财产利益 概念经济性
  • 简介:<正>丁某开一辆装满仪器的东风车,从广州驰往武汉。1997年10月18日晚,在105国道线将车停在祥和饭店住宿、吃饭。进门碰见已办好住宿、正在吃饭的初中同学杨某及刘某和刘某的女朋友王某。杨某知道丁既做生意,又开车,想诈他的钱财,与刘某、王某商量,“请丁某吃饭、喝酒,把丁某及押车人劝醉,窃他们车上的物品”。三人在丁某房间喝酒时,轮流对丁某及押车人劝酒。丁某

  • 标签: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门碰 仪器 抢劫行为 构成盗窃罪
  • 简介:<正>一、案情被告人冀永军,男,19岁,河南省安阳市人,1983年10月入伍,为河北省承德军分区警卫班战士。1985年9月6日,冀永军回安阳市探亲。16日晚,被告与女友马巧岭在安阳市第一中学门口会面时,与马所在个体综合商店经理范忠毅(男,26岁,市北郊供销社职工,停薪留职)相遇。范以“一个臭当兵的,昨晚她(指马)还和我在一起睡觉,你快滚!”等对冀恶语中伤。冀不堪侮辱,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次日晚八时许,冀永军到同学李富星(安阳市围巾厂工人)家,对李和在李家玩的同学陈文明(市织染厂工人)谎称遭

  • 标签: 流氓活动 故意伤害罪 安阳市 被告人 犯意 聚众斗殴
  • 简介:<正>《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诈骗罪,不应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 标签: 被告人 诈骗罪 盗窃罪 非法占有 贪污罪 秘密窃取
  • 简介:未成年人意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监护,明确规定意监护的适用条件、意监护人选任资格、意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监护的监督机制。

  • 标签: 未成年人 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
  • 简介:<正>案情简介:在1983年的“严打”斗争中,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曾一度下放。此间,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流氓集团案件。以强奸罪、流氓罪合并判处该集团主犯之一的陈某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陈犯被投入某监狱劳改。自1991年以来,陈犯的妹妹、妻子等亲属通过该县某中学教师李某向县人民

  • 标签: 私放罪犯罪 判决书 受贿罪 无期徒刑 审判管辖权 流氓集团
  • 简介:<正>我认为张作义的行为应定为抢夺罪。理由如下: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各种具此犯罪的构成要件,既具有共同特征,又具有不同的特征。其共同的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主义公私财产关系;其不同的特征是:实施各种具体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各不相同。因此、行为特征如何就成为

  • 标签: 抢夺罪 行为特征 盗窃行为 侵犯财产罪 犯罪行为 被害人
  • 简介:<正>原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写的《继承案例汇编》第104页介绍了下面这个案例,并附了编者按语.金继全、尚长荣夫妇有三个女儿金英华、金英芹(现均为工人)金英美(现为公社社员).土改时,政府给金及三个女儿七间房屋.尚过去和长女共同生活,仅在1969年初至1973年2月由其侄金英舟(公社社员)赡养过一段时间.后金、尚夫妇相继死去,均由金英舟发葬,但金英华姐妹也拿过一百元丧葬费.现金英舟以赡养过伯母及发葬了伯父母为理由,要求全部继承留下的七

  • 标签: 继承权 赡养义务 法定继承人 继承遗产 案例 政法学院
  • 简介:<正>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系某汽车联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杨某于1987年4月9日上午7时,由甲县驾驶某号客车驶往乙县。10时许,行至丙县索道桥头,因当时过往车辆较多,被告驾驶的客车未得到放行。被告擅自将车子启动。守桥警卫徐某见状,便摇旗示意停车,杨不服从,驾车向前缓行超越警戒线。徐某空鸣两枪警告。被告将车停住,下车边走边骂,并将警卫徐某手持的半自动步枪夺下上车,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 伤害罪 枪支 半自动步枪 牵连犯
  • 简介:<正>按照《刑法》规定,抢夺罪、抢劫罪、盗窃罪是属侵犯财产的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这是它的三者的共性。但是,由于三者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即对犯罪的手段、方法的要求不同,因而,它们之间又互有区别。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乘

  • 标签: 抢夺罪 公私财物 非法占有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盗窃罪
  • 简介:尽管多数说认为,见危不救不能入刑,但其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有“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和“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之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的救助他人生命的“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不仅不会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还会救助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保护法益即他人生命,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属于己他两利的行为,无论在保护法益上还是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最低限度上,都有入刑的必要。这种行为入刑,属于没有风险的行为,不违背人性,与刑法义务道德化无关,既不会导致偶然责任,也不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如此,在本罪设立之后,还可将历来被作为作为犯处罚的部分见危不救行为吸收进来,使得有关不救助行为的处罚更加完善合理。

  • 标签: 见危不救 见义不为 举手不劳 道德义务 不作为犯
  • 简介:[案情]被告人曹旭光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大队四中队税务稽查员期间,于1997年11月在查处上海和力建材有限公司偷逃国税过程中,以不予查处此事为条件,向该公司索要金额为人民币163400元的支票一张,并由曹解入法定代表人为张益强,但实际由被告人控制的上海顺天物资公司的帐户。此外,被告人曹旭光以支付回扣的方式,用支票支付和力公司的经办人金德华回扣16000元。嗣后,被告人曹旭光按事先与和力公司的约定,隐藏了该公司偷逃国税的举报材料,对该公司偷逃国税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不征应征税款人民币37996497元。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曹旭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并不征应

  • 标签: 受贿罪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
  • 简介:以完成一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劳动合同类型,旨在满足多元化劳动关系主体的不同需求。因该类劳动合同不受签订次数限制,亦不存在解除难问题,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允许范围内谋求自身最大利益,故很多用人单位对此“情有独钟”。该类劳动合同所针对的工作应具有一独立性,没有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以完成一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系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的期待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通过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必要提高这类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必备条款、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福利待遇。

  • 标签: 工作任务合同 法律地位期待利益保护 立法完善对策
  • 简介:<正>一、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朝,男,34岁,B市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被告人欧阳,男,50岁,A市自来水公司生产技术科助理工程师。1984年底,A市某水厂扩建,急需购买一批高压真空开关柜。该公司决定由本公司助理工程师欧阳负责联系订货。1985年1月,该公司决定此项工程安装及开关柜购买均由C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承包。欧阳受公司委派与C市电排站有关人员到北京、上海寻找开关柜货源。在北京,欧阳口头提出,要在货款总额中提取10%现金

  • 标签: 高压真空开关柜 自来水公司 贪污罪 被告人 欧阳 劳动服务公司
  • 简介:西嶋生是著名的东洋史学家,东京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与京都学派的谷川道雄都是学界巨擘。一个研究秦汉史,一个研究中古史,基本的方法都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史观,然而都没有局限于教条,开出了一条自己的新路。西嶋先生早期囿于历史分期的讨论,有着教条化的倾向,但在与京都学派的论战中,不断修正,开始着力于战国以讫,秦汉大一统帝国的构建,帝国权力与一般民众的关系的讨论,帝国与四夷所结合产生的东亚世界,以及背后作为理论支撑的儒教国教化的问题。主要观点见于《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等一系列论文、专著。它的基本观点最后都被汇集于《白话秦汉史》,〔U该书深入浅出,使人得以一窥先生学术的大概,实在是不可多得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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