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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邱永栋认为:委托执行工作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渐渐成为各地法院难以攻克的执行难题之一。一、委托、受托法院对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极性均不高。有的法院把好执行的案件自己去外地执行,不好执行的才予委托。二、案件委托的渠道不统一,对委托

  • 标签: 委托执行制度 跟踪监督体系 监督机构 执行救济制度 举证责任 执行救济制度
  • 简介:现行的刑事立法忽略了财产刑的委托执行与民事委托执行的不同点,因此未能建立独立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面对财产刑委托执行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和实践困境,需要我们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民事委托执行的具体规定,建立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并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建设。

  • 标签: 财产刑 委托执行 民事委托执行
  • 简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灵魂,而证据提出的主体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行委托鉴定、协商鉴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在庭审质证前均属证据材料,只有经法庭质证、审查后才能上升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说,自行委托鉴定与协商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一样,具有同等的证据主体地位。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不愿将其作为有效证据看待,甚至通过不予质证的方式直接否定其证据的证明力,这种看法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 标签: 自行委托鉴定 证据主体地位
  • 简介:委托代理购房(也叫隐名购房或借名购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购房人,下同)借用受托购房人(或房屋登记人,下同)名义购房,并以受托购房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当然,委托购房并非仅限于限购令下的委托购房形式,还有如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城市户口的在岗职工身份,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又贪图便宜欲享受优惠而委托他人购房;再如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而委托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等形式,但本文仅对限购令下委托购房的法律风险作些探讨。

  • 标签: 购房人 法律风险 房屋所有权 经济适用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代理
  • 简介: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多年来,各级地方性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始终是政府部门、人大机关的“专栏”,很少能有来自民间的力量参与。近年来,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重要立法形式,委托立法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 标签: 地方性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大常委 立法活动 政府部门 立法过程
  • 简介:学界对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表述,不能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一个正确的定位.从而给广大律师实践社会责任一个理论上的指导。因此.有必要从基础理论上对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给予一个再审视。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视角.借用“在确保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福利最大化”这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向导。提出律师社会责任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础.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延伸和有机组成”的责任的观点。意图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寻找一个正确定位,并求教于对律师社会责任有关注和研究的同仁。

  • 标签: 律师社会责任 行业定位 利益衡平
  • 简介:<正>外高贷款,一般系向外国银行或财团取得,而贷方为保障其自身利益,大都要求申请借贷的外商提供担保人,于是,外商要求其参与的合资或合作企业,或与其合资合作的中国境内单位,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这就出现了中国境内的有关部门为外商在我国境外取得贷款的投资提供担保的问题。

  • 标签: 被担保人 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 中国境内 自身利益 担保书
  • 简介: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不构成行纪或信托关系,也不能一概视为委托代理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最符合其特征并且有利于加强银行职责。

  • 标签: 委托贷款 价值定位 法律性质 委托人 贷款风险 委托合同关系
  • 简介:由于房地产共同开发合同的主体不同,存在五种形式。其法律性质应从国家、法律、双方当事人的起初意思表示等三个方面加以考察。房地产的委托开发合同具有五种形式,其法律性质应根据合同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起初意思表示两个因素来认定。房地产共同开发合同或委托开发合同均有一个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研究。

  • 标签: 房地产 开发合同 法律性质
  • 简介:授权不明,简而言之,即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可能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向谁授权(或将代理权授予谁);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定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

  • 标签: 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 起止日期 民事活动 有效期限
  • 简介:委托理财作为普遍存在的投资行为,为大多数投资者所选择,由于其具有相对的安全性、收益的相对稳定性、基本能刚性兑付的特点,在市场上颇受欢迎。但由于委托理财制度设计远落后于实务发展,委托人承担风险的意愿及能力较弱,受托人管理资产存在风险的增多,往往衍生出大量委托理财纠纷,对金融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在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实务界与学界尚未对委托理财进行明确界定,其合同性质与效力、保底条款效力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这对审理委托理财纠纷造成极大障碍。在比较信托制度适用委托理财纠纷审理与适用合同等诸多法律制度区别的同时,试图创建一个裁判委托理财纠纷的正确路径,发挥信托法律制度的优势,公正、及时的化解矛盾,平衡各方权益。

  • 标签: 委托理财 纠纷解决 信托法适用
  • 简介:对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现行法的质量标准是“客观职守型援助”,而更高的要求是“合理有效性援助”。以D县为个案,通过与委托辩护律师的对比研究发现,指定辩护实践存在“作用阶梯”现象。从定量角度分析,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现明显不如委托辩护律师,后者相对积极;指定辩护律师在案件定性方面作用不大,较之委托辩护略有不如。而从司法人员的评价出发,指定辩护律师发挥的整体作用也不及委托辩护律师。究其原因,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过晚、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充分、指定辩护质量监控机制偏于形式化是主要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提高其辩护效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些内、外因素的调整与变化。此外,确立适当的改革目标也是不可或缺。

  • 标签: 指定辩护 委托辩护 客观职守型援助 合理有效性援助 作用阶梯
  • 简介:近年来中国援外活动引起诸多争议,但从目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出发,确有必要实施对外援助。中国已形成以商务部为主要实施机构、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援外体系,但存在援外机构设置随意、援外机构职责不明、援外决策体系不完善、援外活动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中国援外法制尚不够完善,如缺乏统一的援外立法、援外法律体系不完备、援外规范效力层级低、援外活动透明度不高等。当务之急尽快完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以更好地规制对外援助活动。

  • 标签: 对外援助 发展援助 经济援助 对外援助法
  • 简介:<正>据1985年2月日本国参议院法制局参事石村建透露,在本年度,日本将对外国律师开放门户。到目前为止,日本企业进行对美贸易大多不聘请律师,而委托其它日本商行或银行代办进出口和签订合同等事项或提供有关咨询。但美国的对日贸易业却没有委托其它美国商行或银行代办或提供咨询的习惯,而必须由律师参与其事。由于日本不准外国律师在日本活动,

  • 标签: 外国律师 日本国 日本企业 对美贸易 聘请律师 参议院
  • 简介: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转变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要求扩大对外援助规模,但当前对外援助过程中产生的国内争议,表明对外援助行为及相应的援外实效需要依赖于援外制度建设及《对外援助法》的研究制定。《对外援助法》的制定是完善援外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步骤,是援外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是援外制度普及与战略实现的最优选择,也是深化援外体制改革需求。对外援助存在的问题已不容回避,需要对外援助法律提供制度良方,我国应当及时启动《对外援助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服务“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合作战略大局。

  • 标签: 对外援助 对外援助法 一带一路
  • 简介:<正>近年来,由于美国在资本主义世界贸易中的地位的下降和外贸逆差的日趋扩大,美国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正在不断上升,在国会两院各种具有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法案层出不穷。美国的贸易立法与贸易政策的变化正越来越引人注目。在这种情况下,简要地评述一下三十年代以来美国对外贸易立法的演变,将是十分有益的。

  • 标签: 贸易立法 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自由化 贸易法 关税减让 美国贸易政策
  • 简介: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管理杨吉余,孙乃伟国际贸易是世界范围内的商品交换。从一国的角度来说,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是一种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劳动服务的活动。对外贸易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并且超越国界而产生的经济活动,它的发展随着资本主...

  • 标签: 对外贸易秩序 国际条约 法律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国内立法 国际贸易秩序
  • 简介:<正>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属于政府保证(governmentguarantee)或国家保证(Stateguarantee)的性质。所谓政府保证,是指有关国家以保护外国投资者为目的,保证对外国投资者将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者许诺当某种事态发生或某种措施改变使外国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时,负责补偿其损失。①从国际角度看,政府保证可以由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单独地在各自国内法或共同地在国际条约(双条条约或多边条约)中作出。这里所述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具体是指中国政府作为资本输

  • 标签: 外国投资者 法律保护 政府保证 法律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