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前些年,为了给刚刚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鸣锣开道,舆论界和理论界联手掀起了一场旨在揭露旧体制弊端,陈述改革必要性的热潮.在列举旧体制所存在的各种弊端中,其中之一便是政企不分,用行政命令代替经营管理.因而,旧经济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用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管理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人们认识的提高,商品经济终于被意识到是经济发展的自然过程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应当是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便成为经济改革的现实目标,作为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发展商品经济就要求认识到经济规律的客观实在性,尊重经济规律,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因此,用经
简介:<正>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以确认权。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行为属何种性质,这种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上认识很不一致。就审判实践来说,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一般有三种:①合同当事人只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没有异议,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和财产处理均不服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不论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涉及到对工商
简介:<正>检察机关要不要参与行政诉讼,以及怎样参与行政诉讼,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当前尚未参与行政诉讼,这无论从加强法制的角度或者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利的。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十分必要。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4项)。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同时行政诉讼适用了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是法律的要求。我国目前已制定行政法规两千多种,保证这些法规的实行并非易事。实践证明,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十分
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学界对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表述,不能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一个正确的定位.从而给广大律师实践社会责任一个理论上的指导。因此.有必要从基础理论上对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给予一个再审视。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视角.借用“在确保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福利最大化”这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向导。提出律师社会责任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础.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延伸和有机组成”的责任的观点。意图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寻找一个正确定位,并求教于对律师社会责任有关注和研究的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