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三章之法”是汉高祖刘邦在秦末农民战争期间制定的三条简便的法律。秦王朝“法密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广大人民“苦秦苛法久矣。”公元前206年,刘邦帅起义军率先进入关中,为笼络人心,扩大政治影响,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章。结果,“秦民大喜”一时竟相拥护刘邦为王。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始见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东汉班固的《汉书》与之相同。但自汉代起各史家对其解释就有所不同。《史记集解》中各家注释均把条文中的“及”字当作连词“和”,把“抵罪”解释为至罪。李斐还具体说明:“伤人有曲直,盗脏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总的意思是说,刘邦废除秦朝苛法,除杀人以外,唯有伤人和盗窃至使于罪,或是说杀人伤人和盗窃各当其罪,以表示刘邦约法。这样解释虽然也能顺理成章,但
简介:在过程哲学的理论框架下,过程是根本的,过程性是世界的本真状态,离开生成过程,就不存在真实而具体的实在。在这种解释世界的方式关照下,可以发现,以人为本不只是"构建"或"实现"某一目标(如"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出发点或逻辑起点,也不只是一种终极关怀或价值归宿,更首先是一种过程,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实在过程。正是在过程的意义上,以人为本才可能切实成为每一当下的现实存在;也正是在过程的意义上,司法的正当过程与以人为本之间才可能发生深刻的内在关联,并在这种关联中内蕴深刻的人本指向。因此,只要司法过程被充实了满足正当性的要件,其过程本身就应内在地含蕴和生成着对人的尊严的最基本尊重,以人为本自在其中,乃至无需附着其他。
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