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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个结果
  • 简介:<正>政法院系要不要开设语文课?这门课的性质、任务和教学目的是什么?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需要多少课时?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对这些问题需要认真地加以研讨。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 标签: 语文教学 语文课 写作能力 教学方法 政法 写作知识
  • 简介:法治的整体性是法治发展和法治研究中都必须关注而又被有所忽略的重要问题.尤其在具体法治的理论被提出以后,强调法治的整体性或整体法治,对于完善法治理论与全面进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具有内在结构、对外联系和发展过程上的整体性质,强调法治整体性的重要目的在于实现法治的整体优化,全面推进和建立法治.

  • 标签: 法治 整体性 中国 法制 法治结构
  • 简介:大学语文应该强化审美性和人文性、淡化工具性和基础性,由此将引发对"如何教好大学语文课"的思考.大学语文课程的专业化、大学教师的学者化及学生主体性地位的确定都必将成为新的理念得以确定与张扬.

  • 标签: 大学语文 课程定位 教法改革
  • 简介:<正>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形式,目的是为了能集思广益,群策群办,强化案件的审判力量,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更好地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合议庭的整体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是,从当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普遍存在着合议庭整体

  • 标签: 合议庭 整体功能 主审人员 作用的发挥 民事审判组织 人民陪审员
  • 简介:区分制共犯体系的逻辑起点是限制正犯概念。这一错误的逻辑起点,导致区分制共犯体系产生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无法实现、共犯从属性违反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共犯处罚根据论在根本上本末倒置等诸多问题。因此,从立法论上看,区分制共犯体系并不值得采用。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应当摒弃区分制共犯理论。

  • 标签: 限制正犯 区分 从属性 处罚根据
  • 简介:“制宪权”之所以成为无法无天、完全失控的权力,制宪主体之所以有权代表“政治统一体”作出“根本政治决断”,原因均在于它们代表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公意”。卢梭意义上一贯正确的“公意”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虚构,却被移花接木用于现实中的制宪和立法过程。在现实世界,“公意”至多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少数人的意志一样会作出错误判断,只不过在一定条件下犯错概率更小而已。一旦祛除“公意”一贯正确的光环,制宪权就不过是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政治统一体”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统一,不同意见永远存在并有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制宪权”“政治统一体”这些指向无限权力的怪兽也就得统统回到潘多拉魔盒里。

  • 标签: 制宪权 公意 方法论整体主义
  • 简介:整体主义正义理论从古代到现代存在多种理论形态,其中追求城邦利益的整体主义正义和追求社群利益的社群主义正义是整体主义正义理论的两个典型代表.尽管整体主义正义理论在从古代一直到近现代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学说与主张,有些甚至明显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但是,它们至少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认为判断个人行为正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个体能否促进其所在的整体的利益.如果个体的行为有利于整体的利益,则其行为就是正当的,也就具有了正义性;反之,就不是正义的.整体主义正义理论把维护和增进整体利益作为其出发点和归宿,把是否有利于整体利益作为判断个体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可以为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的保护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

  • 标签: 整体主义正义 城邦正义 社群正义 环境保护
  • 简介:社会整体利益因事关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而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共同维护的对象,但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功能有别,其各自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路径也有异。基于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等认知,国家制定经济法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旨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并通过在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作出凸显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 标签: 市场失灵 国家干预 经济法 社会整体利益
  • 简介:<正>语言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人们的语言素养如何,取决于他的政治和业务的修养.有人说,律师要有演说家的口才和风度.此说虽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尽然.根据律师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律师的语言是有着自己的特点和素养的.那么,律师的语言素养究竟包括些什么呢?一要突出一个"实"字.律师的语言,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这个前提,律师就没有发言权.人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

  • 标签: 语言素养 政治 律师语言 表现形式 律师工作 思维活动
  • 简介:“法治浙江”的努力不是没有出现法治割据之误区的可能,避免此误区首先需要廓清一项合规律的解释方案。“法治浙江”不应无视法治规律而使法治行政区划化;应在国家实定法秩序的藩篱之内,以地方立法为核心,聚焦于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在此基础上,除了体现浙江风格之特色式经验外,尚应关注制度空间所允许的超越一省之域的先行式经验的摸索;探索之余,“转化意识”十分重要,即适时地将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 标签: 法治浙江 法治国家 地方立法
  • 简介:监察官作为监察制度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优劣直接影响到监察的效果。隋朝监察制度的性质和监察对象、内容、范围,决定了监察官必须具有耿直敢言、公正无私的品格,器识远大、博学多才的素养和丰富的基层实践工作经验等,只有如此,才能承担起上匡失策,下纠官邪的监察职责,保证国家机器稳固而高效地运转。

  • 标签: 隋朝 监察制 度监察官 素养
  • 简介:本文清楚地阐述了反对立法的司法审查的核心理由,适些理由是在特殊宪法体系下,封特殊决策和司法审查出现的历史的简洁讨论中得出的。本文批判司法审查基于两个基础:第一,文章主张没有理由认为由司法审查保护权利能比由民主的立法机关做得更好。第二,本文认为,除了产生的结果外,司法审查是民主但不正当的。然而,反对司法审查的理由也不是绝对或者无条件的。在本文中,这些理由以若干条件为前提,包括假定社会有着运作良好的民主机构,社会申的大部分公民认真对待权利(即使他们可能并不赞同他们拥有的权利)。文章末尾则讨论这些前提条件丧失时会出现的情形。

  • 标签: 强势司法审查 权利分歧 过程相关性理由 结果相关性理由 多数人的专政
  • 简介:我国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存在诸多根本性缺陷,目前已成为法治反腐的最大障碍。应删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然后将受贿罪罪状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索要、约定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至于行贿罪罪状,可考虑修改为:“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的职务,任何人给予或者许诺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任何不正当好处。”还应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以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此外,由于受贿罪在罪质上明显不同于贪污罪,应对受贿罪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及适用条件。

  • 标签: 法治反腐 贿赂犯罪体系 立法完善 受贿罪 行贿罪
  • 简介: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围绕着证据展开。法官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进而作出裁判,检察机关能否精准指控犯罪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检察机关应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并从理论层面上和实践层面上进行分析和阐述。从理论层面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把握审查起诉标准,重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口供证据补强规则进行了分析,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进行了剖析。从实践层面上,从强化庭审前对证据的审查和加强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掌控力进行了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证据 刑事指控 证据裁判规则
  • 简介:法治起源于对人治条件下专制和独裁问题的解决,法治的目标是维护民主、保障人权。历史表明,国家机关对权力的滥用是破坏民主和侵犯人权最主要的力量,同时权力腐败又是其他一切违法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权。

  • 标签: 人治 法治 民主 依法治国 依法治权
  • 简介:十七大报告中除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外,还有一个社会建设,在社会建设后面有个任务就是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并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放在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节里面。我体会社会体制改革应该是指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改善民生。但是我认为这还不够,社会体制的范围应该更广泛一些,相对于国家的体制来说,其不应该依附于国家的体制,应该有它的独立自主的自治的地位。

  • 标签: 社会 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
  • 简介:一、素质教育是统领和贯穿整个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一)困境与选择当代大学教育面临矛盾与困境是:一方面,在教育理念上,通识教育的重要性被不断地肯定,而另一方面,在实行中,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又不断地被淡化,甚至忽视.

  • 标签: 法律职业素养 素质教育 教学质量 教育理念 人文教育 法学教育
  • 简介:据考察,民法典的编纂几乎总是在一定的政治因素的刺激之下浮出水面,而民法法典化之形式与实质价值的实现,也总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政治文化条件。虽然目前中国的民法法典化呼声很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思想积淀和学术准备,更缺乏民法典发挥其内在价值的社会土壤,因此,在当前政治稳定、立法权统一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急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而应该更深入地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 标签: 民法法典化 政治因素 价值实现
  • 简介: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在关于中国古代分家、遗嘱、赠与等财产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少误解,这导致他形成了中国家父享有家产所有权的观点。今天,当更多的文书资料特别是徽州文书得以整理面世后,对滋贺秀三著作中存在的问题,似乎有可能提出质疑和讨论了。实际上,中国家长从属于作为整体性的“家”。因为在近代法制转型之前,家产尚未完全分离为个人财产,家长可以管理和增益家产,却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以分家习惯为主线索,围绕滋贺秀三的著作,结合其它财产习惯,对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之前的家产制进行一个尝试性的探讨颇有必要。

  • 标签: 家产 家长 整体性 分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