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错案观正确与否,取决于我们对司法性质的认识和对司法规律的把握。刑事错案并非简单等同于刑事审判中出现错误的案件,严格意义上的刑事错案限于违背证据裁判规则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最终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案件。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成因在于法院内部存在院庭长把关、审委会讨论、向上级法院请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在于以侦查为中心的职权主义造成公安“有案必破”、检察院“刑案必诉”、法院“罪案必判”的“接力”思维而导致“法院不能独立审判”。刑事错案需要法律的救济和纠正,但应当摒弃“有错必纠”的理念以及由此导致的刑事错案必然迫责.可以通过“豁免制度”保障法官履行法定职责。
简介:<正>“三章之法”是汉高祖刘邦在秦末农民战争期间制定的三条简便的法律。秦王朝“法密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广大人民“苦秦苛法久矣。”公元前206年,刘邦帅起义军率先进入关中,为笼络人心,扩大政治影响,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章。结果,“秦民大喜”一时竟相拥护刘邦为王。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始见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东汉班固的《汉书》与之相同。但自汉代起各史家对其解释就有所不同。《史记集解》中各家注释均把条文中的“及”字当作连词“和”,把“抵罪”解释为至罪。李斐还具体说明:“伤人有曲直,盗脏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总的意思是说,刘邦废除秦朝苛法,除杀人以外,唯有伤人和盗窃至使于罪,或是说杀人伤人和盗窃各当其罪,以表示刘邦约法。这样解释虽然也能顺理成章,但
简介:今年正月,入川返校,抵蓉城不几日又动身赴荣县,作为团队一员参与民国荣县档案数字化整理工作,为业师主持之课题做基础工作。三个月的档案整理工作,深感档案收集之辛苦,需耐心、细致并坚持之,体会到了史学研究之艰辛。但其中获益颇丰,经历档案收集之过程后,对利用档案进行法律史研究的方法有了更直观的体会,并有幸看到丰富而有价值的一手史料,对自身论文写作亦有益处。对档案进行数字化整理的工作本身即意义重大,这不仅是课题研究之一部分,对日后学者利用这批档案进行深人研究的帮助更不言而喻。此外,数月之团队合作与生活加深了同学之间了解,增进了情感,此亦为难得之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