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推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既能有效地预防特殊群体被害人犯罪,亦能防止特殊群体被害人再次受害,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基于此,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特殊群体被害人从权利保障到物质补偿等发面均给予了专门的规定和相关的保障。虽然各国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使得特殊群体被害人在本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有了实质性的提高。我国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方面存在着定位不准、规范缺失、散乱、保障措施可操作性差及辅助制度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逐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的规范、措施及配套制度,进而达到对特殊群体被害人的全方位保护,同时提升特殊群体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就显得尤为突出和必要。
简介:数千年来,无论是刑事实践,还是刑事理论,都将注意力集中于犯罪人一方,而忽视了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所引起的作用,因此,古代“以刑去刑”近现代“预防犯罪”的刑事目标均难如愿以偿。在我国.直至八十年代中期才正式开始对犯罪被害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但至今属于初始阶段,现笔者试就犯罪被害人的本质特性作一探讨。笔者认为,所谓犯罪被害人的“特性”,实际上主要是指被害人在“被害”这一运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性是以“被害”为中心,并由“被害前、被害时、被害后”这三个阶段构成的,然而,我国理论界目前一般认为:犯罪被害人的特性主要是指“被害性”这一方面。笔者认为,这尚未全面揭示出犯罪被害人的本质属性,尤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