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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一次进城大约是在十二岁的时候,那时我上小学六年级。有个周末,父亲对我说:"你快要升初中了,家里没有钱,明天我带你到县城羊"。星期天,父亲起得很早,催我起床吃饭,说路途遥远,回来可能很晚,让我定要吃饱。饭后,他递给我一根荆条,当做鞭子。他在前面牵羊,我在后面驱赶,朝县城的方向行走。走过吕河集镇,踏上趸船,渡过汉江,我的双眼瞪得老大,感到惊讶!因为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大的集镇,也没有见过这么大的江河,更没有见过这么大的趸船,心中异常激动。

  • 标签: 小学六年级 星期天 父亲 县城 集镇
  • 简介:从地铁口出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都发现一个维族小伙子,手里拎着几串像玉石的东西,操持着生硬的汉话,追着逐着地往行人手里塞,但似乎很少成功过。那些行色匆匆的行人,见他靠近自己,犹如遇到带有毒剌的蝎子一般。慌忙躲避,并不由得加快了脚步。

  • 标签: 维族 玉石 行人
  • 简介:众所周知,买卖就是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并使对方获得标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买卖交易中,只要买主支付了交易双方约定的价金,买主就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卖主也就失去了对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在清代社会,这一点在一般的财产交易中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在以田宅为交易标的物的场合下,

  • 标签: 田宅 清代 性质 契约 买卖交易 标的物
  • 简介:给水权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全面分析各个学派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权概念及体系的重构,认为权作为在开发、利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对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取水权两部分.物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包括资源权和产品权两类;取水权作为债权性质的权利,是资源转化为产品的前提.从而将权界定为以物权和取水权为基础的一系列与有关的权利的总括,对我国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水权 取水权 产品水权 资源水权 法律制度
  • 简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实施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愈加体现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施行新的《法》、《物权法》,使我国权地位得以确立和发生变化,充分反映了现代法的发展趋势.权作为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法权,在其法理上与其他法律,特别是民法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立法和实践中也亟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和提高权的民法保护效力.

  • 标签: 水权 物权 相邻关系 环境权
  • 简介:<正>国际河流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问题之一。从中世纪开始,欧洲国家关于国际河流签订了很多条约,形成了早期的国际河流法规,或称国际河流法。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国际河流的划界和管理规则。1815年维也纳公会宣布欧洲几条主要国际河流实行自由航行的原则,以适应当时扩大贸易和货物交流的需要。在1885年,又将自由通航原则扩大适用于非洲的主要河流,为殖民势力进入非洲内地提供了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河流的利用逐渐转向水力开发和工农业用水,各种规则也随之更加完备。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河流制度和法规曾遭到严重破坏,在战后重新进行了调整。

  • 标签: 国际河流 国际水法 理论与实践 非沿岸国 法律制度 国际法原则
  • 简介:我国虽早就开始推广中回用,但是各地中回用的普及和推广效果却一直不佳。究其原因,中回用法律制度未能起到很好地引导和保障作用是重要原因。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中回用的立法工作,但是,中回用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要想普及和推广中回用,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中回用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之下,中回用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 标签: 中水 中水回用 立法
  • 简介: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及其分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中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国际水资源合作的拓展体现在合作客体范围扩大、合作领域广泛、合作机制多样化、合作的区域性特征明显几方面。随着一体化管理的推进,跨界的国际合作仍有改善的空间和可观的发展前景。

  • 标签: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水法 跨界水 区域合作
  • 简介: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权的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具有特别物权的性质,因而,权就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这一理论观点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权制度的健全也应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水资源 水权 特别物权
  • 简介:马建忠的《法律探原》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理学著作,是一部未受日译法律语词影响的文本。该书采用“法”、“律”分立的语词结构,“法”指一切规范及原则,“律”指制定法。随着日译语词体系的传入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盛行,“法律”一词逐渐占据中心地位,从而取消了马建忠继承传统法思想并结合西方法所开创的法学思考方向。简要追溯中西法学史,证明“法”、“律”分立结构对应的法观念具有真实性,“法”、“律”保持意义差异和对立的张力是必要的。“法律”替代“法”和“律”,不是法律语词现代化问题,而是一个人为干涉语词自然发展的不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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