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人民法院如何保障离婚自由,多年来,在认识上一直有些分歧,在掌握上也就不尽一致。本文准备就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请大家批评指正。一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完全失去了感情,又不可能再恢复,则这种婚姻事实上已经死亡了,就应该准予离婚。否则只能给双方造成更大的痛苦,对子女、对家庭、对社会都不利。有些同志总是把离婚看成绝对的坏事。他们只看现象,不看本质,认为离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家庭关系的瓦解。其实,由于感情完全破裂,家庭关系早已瓦解了,离婚只不过是对这一早已形成的事实加以追认而已。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离婚自由,不仅不
简介:一项反对婚外恋和控制离婚的法律修改方案已经出台,这部暂定名为《婚姻家庭法》的草案是对现有《婚姻法》的改进。在这部草案中,把夫妻分居3年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还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的一方被视为“有过错一方”,离婚时应赔偿受害方的损失等等。草案出台后引起轩然大波,争议激烈,但大多数支持者认为,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规定得太松、太原则,对离婚自由过于宽容。事实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值此法律修改,补充完善离婚的有关制度,“限制”离婚自由已势在必行。本刊现摘发几种观点,以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