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3年l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表明我国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法律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是我国税收法律发展史上一大飞跃。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广义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纳税人的广泛性是极其明显的,几乎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纳税人的广泛性这一重要现实,向我们宣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纳税人应享有以下权利:①咨询权首先,由行使国家税权的机关(狭义捐税务机关)主动告诉纳税人享有的权。由于我国纳税人的文化程度,税法知识层次不同,
简介: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