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6 个结果
  • 简介:<正>1998年8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一纸民事诉状,把丹阳某集团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声称:从1995年4月到1996年10月,丹阳某集团公司从原告处分3次借走了1300万人民币,均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丹阳某集团公司归还这笔欠款及

  • 标签: 信贷资金 丹阳 法定代表人 民事诉状 原告要求 撤回起诉
  • 简介:<正>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否认公民之间发生的金钱借贷关系,而且对收取合理的利息,也不禁止。公民之间的有息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对于复利、高利或各种变相的高利则严加禁止。值得警惕的是,现在有极少数人,乘国家资金困难,乘贫困

  • 标签: 高利贷 我国现阶段 借贷关系 银行贷款利率 借贷利率 最高限度
  • 简介:P2P网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司法治理 非法集资 资产证券化 非法经营
  • 简介:P2P网具有操作简便、难度小、成本低的优势,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P2P平台和涉及的借贷金额近年来都呈现了爆发性的增长,但伴随着P2P行业创业者的增加,资金链断裂、跑路事件大面积发生。P2P网平台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结合的产物,P2P线上网络借贷包含了民间借贷本身信用借贷的特征,也包含了网络环境所特有的特征。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资金池"引发的非法集资风险、信用缺失引发的其他类型的诈骗风险、大量资金流动引发的洗钱犯罪风险等。对P2P刑事犯罪的治理和风险的控制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依法治理的正确路径,即刑法在金融领域的适用,必须在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并加强事前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创新。

  • 标签: P2P 犯罪 法律风险 刑事政策 防范
  • 简介:传统理论主张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是一个普遍的误解.无论是从民法视野,还是从法解释、比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分析,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我国应明确规定行为能力欠缺者可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并应吸收德国法院判例经验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立公司的活动予以适当规制.在商法领域,应当树立"行为自治"的理念,由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对商业风险自主进行识别、判断,并自负其责,法律只需为这一判断过程构建辅助机制.

  • 标签: 行为能力 发起人资格 欠缺 法解释学 套路 公司发起人
  • 简介: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的“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始于北魏时期的国家对私债的赦免,针对的是“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行为;唐、五代及南宋、元初赦令,延续了这个传统。这一赦免初衷.也波及到无息借贷。致使抵赦条款也出现在无息借贷契约中.反映了民间防御意识的加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反映了民间高利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明清时,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 标签: 敦煌 吐鲁番 借贷契约 抵赦条款 民间债负 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