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经济在现代社会带来的创新和面临的挑战已经毋庸置疑,然而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制度也受到包括网络经济在内的各种冲击,从而面临着不断的改革。税法改革与网络经济的发展的不同步,既可能表现为税法的滞后性,也可能表现为税法对网络经济不完善面的补正。近年来,我国在税制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既包括实体层面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包括征管层面网络发票的制度推进,这一切对于网络经济在某些程度上既带来了新的挑战,却又在某些程度上给予了新的合理的诠释。此外,由于网络经济的无国界和税收利益的国家化,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税制差异既可能带来对资本吸附的黏性差异,也可能带来新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可能推进税制改革的趋同性,在封闭经济环境下单一模式税制运行无法暴露的缺陷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日益放大,成为制度后进国家的改革的动力之一。由此可见,网络经济和税法改革之间的互动既有宏观层面,也有微观层面,本文将以税法改革为逻辑起点,着力研究全球经济、网络经济下的应对与完善,并以此为契机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
简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承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鳄鱼”商标并存,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范本。因商品类别划分以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权利平衡利益兼顾原则的存在,商标共存也可以说是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然结果。商标共存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法律空间,但商标共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的区分和指示功能,带来权利冲突。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积累,禁止混淆已是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原则,而商标共存对该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审判实践中,需要对商标共存背景下禁止混淆原则进行灵活理解,用承认个体存在混淆的可能和不产生市场混淆的较大可能作为认定共存商标之间和平共处的依据,从而平衡商标共存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
简介:司法责任制是指基于司法的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不仅包括法官的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还包括法官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而且,司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责任体系,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呼应。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公正裁判的立场,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对错误裁判的问责。然而,由于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责任制又不同于一般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对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具有更高的伦理要求和道德期望。在此意义上,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不是进行事后追责,更在于培养与遴选好的司法官,走司法官职业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