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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09年12月31日新华社消息,记者从中央纪委获悉,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目前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郑少东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亲属收受他人巨额钱款。
简介:被告人郑少东,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原系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09年12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简介:被告人沈太福,男,39岁,原系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1993年4月18日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沈太福犯贪污罪、行贿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简介:被告人郑春标,男,21岁。被告人刘宗方,男,25岁。被告人郑伟森,男,26岁。被告人项海波,男,26岁。以上被告人捕前均系浙江省缙云县石笕乡蒙坑村农民。1999年5月中旬,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郑伟森抢劫、寻衅滋事案时,发现该案作案三次,涉及案犯5人。除对郑伟森提请报捕外,还有同案犯郑永来在逃,同案犯刘宗方因另犯抢劫案被
简介:四爷说,那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曾祖父又走得早,一大家子要吃要喝,日子过得紧巴巴的。那时候,全县就一个照相馆,拍张全家福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爷爷也说,这张老照片让他回想起了那些如烟的往事。
简介:郑天翔同志十分重视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对于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工作和法院干部的学习曾多次做过重要指示。值此《学习与辅导》创刊一周年之际,我们将郑天翔同志在河北保定地区、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秦皇岛市等地与法院同志的有关学习问题的谈话综合摘编刊登出来,供法院干部和业大的领导、教师及学员学习。
简介:故城县郑口第一小学在校长张爱茹带领下,全校师生团结奋进.锐意进取,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着眼“远”字,立足“高”字,突出“新”字,以培养品行端正,智能优良,兴趣广泛,身心健康,学有专长的学生为育人目标,教学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活动先进集体”、“省传统体育项目先进学校”、
简介:近年来,我国医改成绩不错:全民医保体系得以基本建立、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加快、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被大力推进。但很多民众却切身感知到: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解决,并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简介:当时报纸盛赞她为'中国第一个而且也是唯一之女律师……故不唯是中国妇女界之新纪元,而亦为法租界之新纪元'。郑毓秀这个名字,在100年前的上海法律界曾经叱咤风云。她是第一位留法女博士,第一位女律师,第一位女法院院长(审判厅厅长)。在上海担任律师和法院院长期间,她经手处理过不少大案,是法律史上不可忽视的精彩一瞬。
简介:<正>被告人张某,男,22岁,工人。被告人郑某,男,17岁,待业。张某私自讨取少量爆炸物存放家中,于1982年7月6日晚,同郑某谈及炸鱼时,将之取出。因意识到炸药受潮,恐难炸响,张提议,用炸药点爆取乐,郑附和。随后两被告人用二节炸药、二支雷管及导火索,简单捆扎后,外出多处试点未逞。当晚午夜时分,两被告人行至新华书店与人民照相馆夹弄口,望见弄内停有上海牌二吨
简介:1月29日上午,玉林市福绵区院检察长冯国亮就沈某运输毒品罪案亲自出庭支持公诉,此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为该院自2014年6月初正式受理公诉案件以来首次。为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冯国亮检察长在庭审前做足了准备,庭审中举证有序、答辩严谨、用语文明、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同时也为该院公诉干警树立了出庭样板和标杆。
简介:2003年发生的福船案,是我国法院首例对国际商事仲裁纠纷缺员仲裁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该案正确解释、适用了《纽约公约》的规定,确立了审查缺员仲裁及其裁决是否合法有效的裁判标准.缺员仲裁若符合仲裁协议、仲裁地法律、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普遍是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然而福船案中的缺员仲裁由于不符合仲裁员全程参与仲裁的原则,导致仲裁裁决无法被法院承认和执行,应为今后的法律实践引以为戒.
简介:日前,中共巫溪县委书记郑向东在巫溪县院呈送的《创新群众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简报上作出批示:“县检察院把自身职能、优势与全县中心工作有机结合,俯下身子、深入群众、不避矛盾、创新方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望继续努力,坚持不懈。可以适当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简介:原告郑某系A职专学生(A队),2001年4月18日与B职专学生(B队)自由组合租赁一小学操场进行足球比赛。原告郑某担任A队守门员,比赛进行中,被告商某替换B队一学生上场参赛。被告踢球射门,足球击中原告面部。原、被告遂至医院就诊,并到当地派出所备案,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
简介:【裁判摘要】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简介:事实上,正确地处理本案能够树立良好导向,有助于规范公共行为,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营造公正有序的环境。尽管本案以调解告终,但相关的讨论还在继续。本案中,法院为何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立案?法院为何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个人又有什么感受?对此,记者专门对话该案承办法官郑向华。
清廉是福
郑少东落网记
郑少东受贿案
平民大律师郑传本
沈太福贪污、行贿案
草原法官陈银福
郑春标 刘宗方 郑伟森 项海波 抢劫 诈骗立案监督案
患者张家福的医疗鉴定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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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翔同志关于学习问题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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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不仅是患者之福
郑毓秀:中国第一位女律师
张某、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福绵区院:检察长出窿支持公诉效果好
从福船仲裁案看缺员仲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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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调解结案并非正义的缺憾--访承办法官郑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