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80年代的某一个初冬,我出差到海南岛海口市。有一天,我和武汉大学的老赵同志去五公祠闲逛,偶然在后院发现一间陈列物十分紧凑的展览室。进去一看,原来里边展出的全是品种各不相同的蝴蝶标本,五彩缤纷,形状各异,简直令人看花了眼。展品既供游人观赏,也标价出售。蝴蝶一个个分别安装在小玻璃镜框内,大都斑纹奇特,栩栩如生。有的种类可能人们从来也未曾见到过,一眼便知,十分珍贵。除了完整的蝴蝶标本之外,还有一幅幅图画挂在墙上。那美丽的风景画引人人胜,令我在墙前久久驻足,不忍离去。但当我凑近那图画再仔细观察时,方才发现那些画面都不是由丹青涂抹,而是用蝴蝶翅翼经剪裁后按照预定的图案设计,一草一木地拼起来完成的。真是巧夺天工,奇妙之至。当然,此种工艺品的售价比较高昂,而我的衣袋里储钱不多,只好倾囊而出,加上老赵助我一二,总算买下了一幅。
简介: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简介:邓琬案是始于唐德宗贞元年间,终于唐文宗大和年间的一个案件。该案非影响政治进程的重案,但反映了唐中后期司法运作模式的一个重要变革:度支盐铁使及其下属监院、巡院掌握了一定的司法权,具有对本系统的中下层官吏,对盐商等商户、匠户等特殊人群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对贩卖私盐等特殊犯罪案件的管辖权。这种司法权包括了逮捕、禁系、审理、断决等,并具有相对州县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度支盐铁使司法权的取得与'唐宋变革'大背景下的经济、政治和制度的变革有紧密联系。本文从对邓琬案件的复原开始,讨论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进而探究度支盐铁所具有的司法权范围及具体的运作问题。文章以具体案例展开,深入讨论唐代中后期的司法运作与变革问题,对目前唐代法制史研究中所存在的'重条文,轻实践;重前期,轻后期'现象有所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