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孙中山先生创办中山大学,以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为训,立灌输及研究高深学理与技术并因应国情力图推广其应用为旨,勉励学者诸君立志要做大事,不可要做大官,肩责之道,勉术学问,琢磨道德,爱惜光阴,发奋读书,研究为人类服务之各种学问,非学问无以建设。《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学术集刊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创刊自1999年,秉承学术为天下公器,谨遵孙中山先生之激励,倡导学术自觉,追求学术品质,立志为学问,力求为法学学术进步贡献点滴。自第8卷起,每年定期出版一卷两辑,设主题研讨、论文、评论、论坛、笔谈、书评等栏目,实行初审编辑与同行专家匿名审稿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来稿不限制篇幅、体裁和语种,不考虑作者身份和背景,特别看重思想原创、关注现实、观点独到、论证严密、问题意识强烈,重视学术水准和学术规范,一切从学术出发。竭诚欢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证书是对被授予人专业资格或技能的认可,对于以舞弊作伪的方式取得的学位破坏了国家的学位制度,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必须予以撤销。学位撤销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像其他任何权力一样容易自我扩张,所以,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本文根据有关的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陈颖诉中山大学案件的分析,认为学位撤销权应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撤销学位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第二,撤销学位应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第三,撤销学位应符合法的安定性原则的要求;第四,撤销学位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