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一条为加强对仿制药品的审批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制药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仿制药品系指仿制国家已批准正式生产、并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品种。试行标准的药品及受国家行政保护的品种不得仿制。第三条申请仿制药品的企业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企业或车间。第四条仿制药品的质量不得低于被仿制药品,使用说明书等应与被仿制药品保持一致。第五条国家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控制仿制药品的审批,通过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对已满足临床需求的品种,可暂停仿制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但使成本明显降低或质量显著提高的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仍可申请仿制。
简介:目前,国资所仍占我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近70%,河北省现有国资所305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4%,因此,国资所如何改革,直接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尽管国资所具有特有的有利条件与优势,但确实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本文拟就国资所面临的困难作一分析,并尝试提出对该问题的看法。一、对国资所竞争乏力、发展艰难原因的剖析(一)国资所管理制度落后,人事制度过紧,管理不够民主,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权没有得到足够尊重,缺乏生机与活力。(二)分配制度单一,缺少积累,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缺乏有效保障。同时,国资所产权不清,制约了律师对律师所的归属感。目前国资所产权不清主要表现在:(1)国资所国家投入资产范围、数额不清,所内积累中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不清;(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目标不明确;(3)司法局作为国资所中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收取投资回报方式不明确,出资人管理权限不明确。在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制度下,国资所无论国家是否投入或投入多少,国资所积累下的资产实际上全部归国家所有,而国资所律师的后顾之忧如养老、医疗、住房等,国家概不负责,这就造成国资所与合伙所之间竞争不公平。当前这种产权制度从根...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保证戒毒药品质量,对毒品滥用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