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2001年5月1日.原告余洪权、牟太莲之子余波与黄健等多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学生)购票进入泸州桂园林风景区内紧靠长江边的奇石场沙滩游玩。被告张永凯在该沙滩上合法开采沙石后留下的大坑被长江涨水淹没。风景区管理处在沙坑旁边的树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被告张永凯未在此设置任何安全防范设施。黄健在沙滩上游玩时不慎掉入坑中。余波入水施救,与闻讯赶来的村民一道将黄健救起,自己却溺水死亡。当地政府追认余波为见义勇为少年。二原告因此获得了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奖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10000余元。风景区管理处在有关部门做工作后捐赠了2000元。事后,二原告以二被告违反法定的安全防范保护义务,致使余波为抢救落水人员而溺水死亡,二被告及获救者分别应负赔偿、补偿责任为由.起诉要求二被告及获救者的父母共同承担其子死亡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余元。开庭前,经法院做工作,获救者黄健的父母补偿了二原告9000元.二原告遂申请撤回了对黄健的起诉。
简介:襄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杨明江,受县长张克禄的委托,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县政府的一件行政案件上诉事宜;应县政府驻武汉办事处主任蓝新国的邀请,到汉办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为此,杨明江决定带着本所律师邱文华到武汉跑一趟。1994年8月19日下午1时40分,杨明江、邱文华和蓝新国一行三人,乘坐汉办的桑塔纳轿车从襄樊市出发了。下午3时40分,杨明江一行乘座的轿车刚驶过随州币唐县镇的,为躲避一骑自行车的人,同相向而行的一辆轿车相撞了。车锅发生后,篮新国、邱文华和司机小朱安然无恙,而坐在车前排的杨明江却满脑是血,腰直不起来,胸、腹疼痛,伤势很重。蓝主任和邱律师迅速拦了一辆过路货车,将杨律师送到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