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张某,29岁,系某银行出纳员。由于厌倦本职工作,产生盗款外逃的邪念。1998年5月10日下午5时结帐时,张某趁初点员忙于做结算表之机,将20万元现金藏于抽屉内。当晚20时许,张某返回营业室将该款盗出,随后流窜外省。同月25日,张某找人捎口信给检察院称:“如果你们保证不抓我,不给任何处理,我就回来投案,否则,我将消失。”检察机关案件侦办人随即写一便条交与张某的父亲,保证不对其进行处理。张某遂于同月30日到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清退了全部赃款。后该案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承诺对其犯罪行为不给任何处罚,并辱骂检察机关不守信用,后悔不该投案。
简介:经常回忆起自己到公诉部门承办的第一起刑事案件.2000年2月,院里搞机构改革,我从法纪科调整到起诉科工作.经过一个月的熟悉情况之后,科长分给我一起盗窃案.案情很简单:1999年11月24日凌晨,我市市委办公室被盗,被盗物品有手机等,共计价值5000余元.犯罪嫌疑人时勇,安徽省巢湖市人;王志防,安徽省定远县人.按照办案程序,我们提讯了时勇、王志防.我们发现王志防有非常严重的口吃毛病,他称当时正在浙江义乌某服装厂打工,从未到过巢湖,更未参与盗窃.时勇则承认他与王志防共同盗窃.我仔细阅卷,发现王志防在侦查阶段时供时翻,认定王志防参与盗窃的证据仅有时勇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