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我国期货交易的立法背景1990年,原商业部和河南省政府联合组建了中国第一家引进部分期货交易机制,并以期货市场为发展目标的现货批发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作为建立我国期货市场的尝试和准备。此后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上海金属交易所等远期合同市场相继开业。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上述交易所(批发市场)先后推出了标准化合同交易,开始由远期合同市场向现代期货市场转变。与此同时,"忽如一夜春风来",期货交易所(与商品交易所同义)、期货经纪公司纷纷涌现,中国期货市场进入了迅速发展阶段。一度出现40多家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近400家。上市交易的品种有粮食、木材、金属等实物商品和国库券等等。
简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并非欺诈,而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违反了"三公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并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任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操纵目的,但不限于特定犯罪动机。"双重兜底"条款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加以适用。"双重兜底"条款分为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前置法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和与相关司法解释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对于前者,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本质对具体的犯罪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选择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