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通则》将核准登记视为确认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在其他的企业法律、法规中却采取了“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型.核准登记的这一功能被弱化,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即证明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合法的经营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统一主义”立法模型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过程。“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将营业执照视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权的凭证.显然是将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混为一谈。这一立法模型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但目前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基础。我国未来的企业登记制度应当抛弃“统一主义”而改采“分离主义”.即将核准登记视为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将营业执照的签发视为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程序。并且。应当建立两套相对独立的证明体系,分别证明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