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已经使之成为广受关注的对象。网络是否需要管制,如果需要管制又如何管制是我们当前所面对的一大难题。本文认为网络应该管制,而管制主要以立法的途径进行。论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网络管制立法的特点、原则、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当前网络管制立法的缺陷及其成因进行探讨,指出要完善我国网络管制立法,必须考虑到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相关原则的修正,同时还必须注意机构的设置、管制对象的选择、市场作用和技术因素的发挥、责任和救济体系的完善和国际网络管制发展趋势的重视等几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最后试拟了一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全文的总结。
简介:观诸各国企业组织再造法制之发展动向,已由传统公司法所规定之公司合并、营业受让、股份取得及变更组织,发展出公司分割及股份转换股份交换、股份移转、概括承受、概括让与等新种类型。首先,由于企业组织再造活动之效果,将导致公司之人的组织与物的组织产生基础性变更,故企业组织再造之主要目的,应在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或员工等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另外,就跨国性之企业组织再造活动,系属于企业进行全球化竞争与组织战略布局之最直接方法,原则上应本于公司自治原则不加以干预,但就国家安全之角度而言,似应考虑应否对高科技产业及国防工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其次,企业组织再造因具备提供企业进行内部组织调整与外部成长功能,故从竞争政策之角度而言,为避免企业因内部成长形成市场之寡占或独占,每设有独占法制;相对地,为避免企业因外部成长导致市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每设有企业结合法制。因此,各国为监控事业结合,莫不从事前防弊之观点采取事前监督机制。再者,为提升企业之国际竞争力,各国在经济政策之推动上,陆续提出各种具体之经济振兴政策或金融振兴政策,藉由提供租税优惠措施、财务优惠措施或其它配套措施以鼓励企业进行组织再造。惟理论上仍不许违背公平原理或竞争原理,以免无法适用租税优惠或财税优惠之企业,处于过于不利之竞争地位。对于问题金融机构之处理,贵在神速,始能减低对整体金融市场所造成之系统风险及负面效应,但鉴于一般对于事业结合管制,皆采取事前申报异议制,在立法政策上,不仅不宜在竞争政策上过度退让,同时不应恣意降低意思决定机关之决议门槛,而对于利害关系人产生过度之危害。至于如何调和性质上互相冲突之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