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西方自然法思想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虽然自然法传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从17世纪开始,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相较于古代和中世纪,更为强调自然法是事物自然理性的反映,更加突出人类的自利本性和自然权利论,并自觉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建构自然法体系。这些转折都显示出近代自然法与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具有根本区别,这是我们认清西方自然法思想脉络的基本前提。虽然理论界对格劳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还有质疑,但格劳秀斯开始将法律与数学进行类比,对于古典自然法来说是闻所未闻的,在格劳秀斯之后却成为自然法理论建构的常态。在中世纪到近代自然法的思想转型过程中,格劳秀斯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简介:长久以来,学术界都认为格劳秀斯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是关于万民法或者今人所谓的国际法的。这种观察并不充分,这部著作的标题可为佐证:"Dejurebelliacpacislibritres,inquibusjusnaturaeetgentium,itemjurispublicipraecipuaexplicantur",直译成现代语言就是"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三卷本,其中阐明了自然法权、万民法权、尤其是公法"。可以看到,这部著作不仅仅关乎那种被今人不确切地称为国际法的东西,而且也关乎公法,也就是今人所谓的国家宪法,除此之外,它还关乎自然法与万民法。关于这一点,格劳秀斯在本书的长篇"导言"部分曾经予以阐述。拙文将以"导读"的形式,深入研究格劳秀斯这篇"导言",并尝试探讨以下若干问题:格劳秀斯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真的是一部"国际法"著作吗?如果是,那么,在何种程度与何种范围呢?另外,格劳秀斯在这部巨著中所教导的自然法与万民法的精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