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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柳州市明司法鉴定中心于2003年11月20日经广两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司法鉴定许可证号:450214001)。现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等。本中心是柳州市交通事故、工伤、家庭暴力、保险理赔等业务唯一指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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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4月14—15日,高检院反贪总局一局局长徐进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及所辖的防城港市检察院调研,指导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智友陪同调研。

  • 标签: 调研 反贪 广西壮族自治区 领导 职务犯罪侦查 检察院
  • 简介:自去年1月19日成立以来,贺州市平区检察院通过强化审判、侦查活动监督力度,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4件、撤案1件;纠正漏捕15人,纠正遗漏同案犯15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5件;抗诉1件。以专项检察+常态审查方式,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20件20人,有效缓解辖区刑事案件捕后羁押率过高的问题。

  • 标签: 法律监督 变更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 监督力度 侦查活动 审查方式
  • 简介:本文通过妻子携假丈夫卖房的具体案例,分析了夫妻家事代理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由此对物权公示原则和诉讼程序的影响。同时,本案在出现行政、民事两个诉讼时,应如何处理两诉的关系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阐释。

  • 标签: 林磊明 马如明 陈桂芳 房屋买卖纠纷案 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
  • 简介:大地,甲子辉煌。广西检察,初心不忘。今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广西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法冶保障;始终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始终坚持从严治检,打造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

  • 标签: 广西壮族自治区 检察机关 机关工作 大地 扬帆 恢复重建
  • 简介:1970年,黑龙江省塔河县塔河镇居民李先自建板夹泥房100余平方米。后因该房年久失修,房身下沉,李先于1984年7月31日向塔河县城建管理所申请维修。同年8月1日,李先取得批准"建设用地执照"后,自筹资金、材料对该房进行维修。维修后的砖木结构房屋总面积为185平方米。1990年,塔河县政府对李先的居住房实施动迁。李先要求县建设委员会动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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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将两者绝对化或者对立化。有关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若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变动有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标准。登记错误未必不可以纠正,违法建筑本身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应当在拆除范围,而有的则通过纠正、补办或有权部门的追认,并不影响其建筑物的合法性,故对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等规定的房屋,仍应当按照合法性财产对待。

  • 标签: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权利冲突 房屋拆迁 纠纷案 淮安 所有权主体
  • 简介:民办学校出资人转让出资时,其他出资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民办学校不属于《公司法》中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公司或合伙的规定,只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框架下予以规制。本文通过对民办学校财产性质的分析,认为其他出资人并不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 标签: 优先购买权 出资转让 民办学校 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 纠纷案
  • 简介:原告之母被楼上坠落之物砸伤致死,原告不能指明何人为物之所有人,便对该楼全体住户提起诉讼。案经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笔者通过对该案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该案的裁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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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明.天津日报高级记者吴学婵.天津日报高级记者江晓清、今晚报社会新闻部副主任周贵友,是战斗在法制战线上的新闻工作者。多年来.他们关心、重视.支持我市的律师事业,始终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撰写了大量反映时代脉搏.健康向上的律师题材好作品,热情讴歌了我市律师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了我市律师的精神风貌.塑造了我市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提高了我市律师的社会地位.扩大了我市律师的社会影响.为宣传我国的律师制度.宣传我市的律师工作作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

  • 标签: 律师宣传工作 突出贡献 吴学 表彰 新闻舆论导向 改革开放以来
  • 简介:【裁判要点】自留地系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该类纠纷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后,依法应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 标签: 土地权属 土地确权处理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民事纠纷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限属于集体资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了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因此,发包方应充分尊重承包方的自由选择,对于承包方放弃统一安置的不能强行进行统一安置和分配。

  • 标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内部分配 土地征收补偿 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