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徐春桥中等身材,略胖,方脸,初见之下,给人的感觉是厚实却不臃肿,豪爽而又精明强干,面上总是带着律师那种职业性的热情与敏锐,能让当事人感到放心与安全。他是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二级律师。1981年,徐春桥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由于他努力学习,办案认真,善于总结经验,很快就打开了局面,成为办案骨干。1985年,由于他在严打斗争中积极参于刑事辩护,表现突出,被原孝感地委行署评为“严打”先进个人。1986年,他被任命为原孝感地区法律顾问处副主任,同年被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人事厅评为先进律师工作者。1988年他全面主持孝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后.勇于改革,锐意进取,业绩突出。通过采取“定额目标
简介:克隆人技术发展的立法规制涉及重要的宪法价值,需要对其予以合宪性控制。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控制主要涉及克隆人技术相关法的合宪性解释、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的合宪性控制以及克隆人技术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审查三个层面。其中,克隆人技术相关法的合宪性解释是指在直接针对克隆人技术的立法规定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医疗、卫生或胚胎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达到保护宪法价值的目的;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的合宪性控制的目的在于确保克隆人技术在立法方向上与生命权和人的尊严这一基础价值相契合,在立法的程序上符合宪法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为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提供价值指引和程序保障;克隆人技术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针对既存的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审查,其在启动方式、考量因素和解释方法等方面具有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