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初夏的一天,一位姓韩的当事人来到我家,请我做代理。原来韩氏兄弟俩在家乡承包了本村的一口小煤井“永新矿”,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生产,经他人介绍,并请示村委会同意,于1996年冬邀来了张某等人合伙,且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中除规定了利润分配等方法,还言明若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另一方违约金2万元。就在韩、张签订协议的当天下午,另有刘某等四人又来到该矿,说是来寻找承包煤井。由于该煤并煤贮量较大,刘某等人见有利可图,便提出要韩氏兄弟废除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其违约金刘某他们自愿承担,并许愿给韩氏兄弟将利润分成比例提高等优惠条件。在经得张某同意,又请示村委会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等四人如愿和韩氏兄弟签
简介:在我国,"家长择校权"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就近入学"、"禁止择校"成为小升初入学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择校禁而不止,"禁择令"存在政策失真甚至政策失败的问题。因此,择校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追根溯源,赋予家长择校权法律地位,并将之放在民主、多元的国际教育发展格局中,将之视为保障公共产品供给、革新公共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法理分析的层面,从教育权、受教育权、基本人权三个维度进一步探讨了家长择校权的性质与渊源。进而,探讨了家长择校权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形态,揭示出家长择校权作为法定权利的可行性,以及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变的实现路径,指出转化过程中的条件性与"差序格局"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家长择校权的实现路径作了探索,提出了给予家长择校权以立法保障;逐步开展择校实验,扩大学区范围;推动校际均衡发展,突出办学特色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