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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儒家的天下观、大同思想在今天的时空和时代谱系下得到了新的基于传统和面向未来的理解,这些理解都是为了回应作为全球化思维的法治思维。但当代儒家基于自身本位的化努力,依然含有一元价值论的现当代自由民主价值所质疑的危机;尤其新儒家的具体之宪政设计构想,其在符合传统精英主义价值要求下,依然不能脱开宪政主义质疑与现实可能之困境,其中包括来自比较流行的宪法爱国主义之思维基于时代要求的普遍价值与人的处境之正当的价值追问以及多元平等之价值处境的要求。

  • 标签: 普适化 一元论价值观 新儒家 有限精英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
  • 简介:引言在发表享誉世界的刑法学巨著《反思刑法》近40年后,乔治·弗莱彻教授又开始为获致的刑法体系鼓与呼。新作《刑法的语法:美国、比较和国际研究》(TheGrammarofCriminalLaw:American,Comparative,And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本书'[1])首次明确表达了他寻求超越国界的刑法体系的宏愿。本书是一部设计为三卷本的专著,2007年已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第一卷《基础研究》(Volumeone:Foundation),其他两卷尚在完成之中。'因为我感到(sense)这三卷将会是在这一领域里我的作品之巅峰(theculmination),因此我想利用这个场合回顾

  • 标签: 乔治·弗莱彻刑法 体系奋斗 刑法体系
  • 简介:美国审查专利主题时采用两步检测法:第一步,确定权利要求是否指向方法、机器、产品或组合物这四类法定主题范畴。如果不符合这四类,则权利要求主题不适格;如果符合这四类,就继续审查专利,进入第二步。在第二步中,首先需要确定涉诉权利要求是否指向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这些不具有专利的基本工具本身。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权利要求主题格,应继续审查可专利的其他实质要件及程序要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需要进一步评估,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远不止这些司法例外本身,即附加的其他元素是否对这些基本工具进行了有意义的应用限制。

  • 标签: 专利主题 适格性 两步检测法
  • 简介:'法习惯'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定的识别标准对民间习惯的予以检验和认定的产物,在现代语境中,对习惯的司法识别实质上是以现代法精神对传统民间习惯予以有目的的重构的行为。'法习惯'因此就具有了建构、过渡和工具的特征,并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证明法律事实、充当法律推理大前提、补充实在法乃至变革实在法的功能。'法习惯'概念的提出,为进一步探索民间习惯的司法化提供了现实化进路,具有相当的法律方法论意蕴。

  • 标签: 适法习惯 民间规范 司法识别 司法功能
  • 简介:"世人权"是建构在"世价值"与"人权"这两个含义相迥异而在现代语境之中又紧密相关联的范畴及概念基础之上的。在探讨"世人权"争论及其可能的消弭路径的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地去穿透语言的"开放结构"而径直抵达并努力求得"意思中心"的大体把握,进而在一种统一的讨论标准基础上由学术共同体去建构一个关涉"人权"与"世价值"及其二者关系的对话平台,最终形成某种凝聚最低限度共识、开展普遍有效对话的关于"世人权"讨论的学术场域;这是在学理层面认清"世人权"的争论及其实质的必由之路。

  • 标签: 普世价值 人权 人权的普遍性 人权的特殊性
  • 简介:<正>随着转基因产品种植面积的扩大,人们对转基因产品安全的担忧与日俱增,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关于转基因产品的贸易措施以保证本国国民生命健康和环境免遭破坏。这些措施的实施引起了转基因产品出口国的诸多不满,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转基因产品出口国认为这些措施起到了限制国际贸易的作用,从而剥夺了他们基于WTO本可获得的利益。本文主要从成功援引《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的角度出发,论述了一项转基因产品检疫措施要符合《SPS协定》需满足的条件,并对如何完善我国有关的转基因产品检疫措施提出了建议。

  • 标签: 转基因产品 SPS协定 检疫措施 转基因生物 转基因食品 动植物检疫
  • 简介:<正>目次一、美国反垄断法上的卡特尔规则二、欧共体竞争法上的豁免制度三、其他国家在卡特尔立法中对欧共体法的借鉴四、评析五、对商务部反垄断法草案的分析与建议说到反垄断法,许多人想到的是对大企业的限制。而实际上,在各国经济生活中,并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之间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却是最常见的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各国竞争法所规制的首要

  • 标签: 限制竞争协议 违法性 竞争法 豁免制度 美国反垄断法 《谢尔曼法》
  • 简介: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司法实践 主体特征 行为规范 犯罪行为 生产力标准
  • 简介:明确是罪刑法定主义对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立法者不得制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行为犯罪化的边界不清晰、法定刑幅度不确定的刑法规范。判断标准是明确原则的核心。在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明确时,如果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其意义和适用范围,并能据此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那么该规范就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明确的判断基准是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民众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判断的尺度包括理解可能和预测可能

  • 标签: 明确性 一般民众 理解可能性 预测可能性
  • 简介: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建构的内在规律解读对刑事证明标准层次建构决定于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的分层,这是其内在规律,如此可进行如下三个角度的层次区分:

  • 标签: 刑事证明标准 内在规律 证明对象 证明主体
  • 简介:在实践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特征表现形式纷繁多样,需要确立更为具体的评判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根据不同情况对侵害名誉权行为违法的认定给出了不同的规定。《解答》的第7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标签: 名誉侵权行为 违法性 认定标准 构成要件 消费者权益
  • 简介:一项技术的新颖是使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基本前提,而新颖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国家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石,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我国采用绝对新颖标准,对调整个人利益与公民利益失衡有重要作用。

  • 标签: 专利法 新颖性标准 利益平衡
  •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有5年多时间,但随着全社会信息需求的快速增加,特别是伴随着新媒体崛起步人“微政时代”后,与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望和要求相比。政府信息迈向真正的公开透明,仍隔着几道“玻璃门”。

  •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玻璃门 社会信息需求 公开透明 新媒体
  • 简介:在《法律东方主义》一书中,络德睦旨在揭示的只是对“中国有法与否”这一问题何以成为问题以及为何西方人对其答案如此在意的认识论根源与政治根源,并未触及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问题,更谈不上所为此举是在为当下中国法的任何具体观念进行的辩护与背书.如何界定东方法律主义及其未来将呈现何种样态,本质上仍是一个译介政治问题,需要仰赖于中国知识与政治精英未来的耕耘与塑造.迈向东方法律主义,是一项长远的系统工程,需要尽可能摒弃褊狭的法律自我东方主义倾向,需要解决好如何认真对待本土资源的问题,需要处理好政治共同体软硬实力的均衡匹配.

  • 标签: 络德睦 法律东方主义 中国法 东方法律主义
  • 简介:《刑法》分则规定的涉枪犯罪大多是戴着“空白刑法”的面具,通过“枪支管理规定”的形式来规定枪支的入刑标准。“枪支管理规定”包括位阶不同、标准不一的《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规定,而该入刑标准的高低关系到限制公民权利的程度大小,所以其是否合法与正当是需要接受合宪审查的。从形式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从实质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比例原则,所以枪支入刑标准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为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治统一,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或合宪解释两条路径进行合宪矫正:一是将《刑法》第128条所属完全空白刑法修改为部分空白刑法;二是通过对涉枪犯罪的刑法条文作出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合宪解释,解决司法过罪化问题。

  •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入刑标准 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合宪性审查
  • 简介:食品监管渎职罪目前迫切需要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无论是个案中的法律适用解释,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均是如此。在确立该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坚持合法原则,同时应兼顾明确和适应原则,兼顾区分和可通约原则,与相邻犯罪立案标准相协调原则。

  • 标签: 食品监管渎职罪 立案标准 明确性原则
  • 简介:格投资者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基石。目前尚无专门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格投资者进行准确界定,这导致ICSID仲裁庭在近年的实践中通过对“投资者”进行扩张解释以扩大自身管辖权,这种做法引发了投资者与东道国对于ICSID仲裁庭公正的强烈质疑与不满,也造成了投资双方的利益失衡。各国在未来的有效应对措施应当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采取列举法对格投资者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条款的解释权属于缔约国。

  • 标签: 适格投资者 ICSID仲裁 管辖权 国籍
  • 简介:虽然不乏各种质疑,但依效果标准主张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被证明有其正当。正当之一是随着贸易格局的变化,一国只有如此才能充分维护其国内竞争秩序;正当之二是这一做法属于对属地管辖原则的扩张解释,两者在本质上是协调的;正当之三是所谓域外管辖必然损害他国主权的认识只是一种假想,国际实践充分证明,国家间的主权利益是可以协调的。

  • 标签: 反垄断法 效果标准 域外管辖 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