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简介:"类型"是各学科都重视的研究方法之一,具有横截性的思考价值。文章首先对类型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状态予以考察,以此为背景,进而将这一方法纳入到现代刑法学的视野之中。传统刑法学极度倚重概念思维,对类型思维的关注较为欠缺。事实上,类型思维不仅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从而更容易容纳合目的性的考量;而且类型化的思考有利于问题的条分缕析,从而更便于具体、细致地把握生活事实;不仅如此,类型化的思考还能够配合事实关系的实际样态,妥当地掌握所谓的中间形态或混合形态;更为重要的,类型思维还是一种价值性的思考,它能诉诸明白的价值判断,并能清晰地显示整个体系的意义脉络。类型思维的上述特征,充分显示了其作为概念式思考的补充方法的可能意义,值得认真对待。立足于上述知识背景,文章进一步讨论了类型思维在刑法上的贯彻路径。在作者看来,任何刑法规范的建构,都是从经验事实中抽象法类型的过程,而任何刑法规范的阐释与运用,都是法类型还原为生活事实的过程,是两者相互靠近乃至形成对接的过程。因此,类型思维隐含于刑法规范形成与适用的始终,指引着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内在操作。在此种"规范类型论"的线索上,类型思维将在具体规范建构、体系化建设、刑法解释、类推、不确定概念与概括条款的适用等各个侧面得以展开。
简介:“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美国法学院流行的说法,本意在于鼓励法学院新生尽快熟悉实践中的制度环境与法律技术。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这句话被引入中国,它就被误读为法律人拥有且应当拥有一套独特的思维方式。本文试图探讨这一误读的成因,论证所谓“法律人思维”其实并不为法律人所专有,以及在所谓“法律人”共同体中也不存在统一的法律人思维方式。进而本文还将指出,这种误读是中国法律人有意营造出来的结果,因为他们可以借此获得话语权威以及其他一些特权。本文不想贬低常规意义上的法律技能,而只是认为,法律人不能沉湎于纯粹由概念和规则编织出来的天国,而应当在实践中慎重考虑社会后果,善于运用各种社会、政治的知识与经验,最终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行为。
简介: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现行刑事诉讼法又出现了一些亟待修改完善的问题。新机遇、新挑战、新问题都接踵而至,、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中应当坚持理性,体现理性,具体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以斗争哲学为指导转向以和谐哲学为指导;国家本位转向国家、社会与个人本位并重;一元化价值观转向多元化价值观;权力治人转向权利保障;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重实体轻程序转向两者并重最终转向程序本位;高压从重转向宽严相济;国内优位转向国际优位。对诉讼法学的原理研究,必须从研究诉讼法学范畴体系入手,再从范畴体系中抽象归纳出制约和指导三大诉讼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