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涉医犯罪持续高发。我国刑事法律面对涉医犯罪时的疲软,难辞其咎。实体上,能够适用的罪名不全而且门槛高;既有罪名在适用上亦存在诸多盲区;对罪数问题在认定上粗糙、不充分;量刑倾向存在政策从严、实务从宽之冲突。程序上,执法不严,对涉医犯罪的处置呈现行政、民事甚至私人化现象;滥用刑事和解,忽视涉医犯罪的'外部性';刑事自诉被闲置,控诉补充功能缺位。顺应我国刑事立法的功能转型与立法走向,针对具有'公共性'和'特殊性'的医疗领域增设专门之犯罪类型,强化对公众行为的规制与引导,确有必要;但在各罪设置中,尚有诸多立法议题需要明确。现时,则应充分运用既有罪名实现梯队补给;执法、司法亦要始终配套运行。
简介: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一个浩大而艰巨的工程,这需要全民的广泛参与,尤其是身为执法人员的广大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更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若是行政执法人员碍于情面,或是出于某种利益的驱使,对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来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所产生的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那不仅仅将伤害到某位
简介:犯罪成立体系可以在大陆法系三元递进式的体系基础上,按照新的思路去重新建构。在建构新的犯罪成立体系之前,确立犯罪成立体系的应然品性是其前提。将其应然品性作为价值指引和技术指引,则新建构的犯罪成立体系应是淘汰式犯罪成立体系,而该体系在本土化之后是这样一个情形:罪状形合性一社会危害性一罪过性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将刑事政策纳入了犯罪成立体系,从而使得犯罪成立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对以往关于犯罪成立体系所有主张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