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BOT项目的成功既依赖于合同框架也离不开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各个合同法律上既相互独立、又在事实上紧密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并相互影响,他们构成了纷繁复杂的合同之网或合同之树。其中,特许协议作为"伞合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其首要任务就是授予特许权,并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这是项目能够开展实施的前提条件;二是为其他合同法律关系作原则性规定,使得所有合同能聚集在一个合同法律框架内为同一个目标服务;三是规定国家或政府作为特许权人的支持、鼓励和担保条件,这是项目最终成功的有力保证。风险划分要求最有能力控制某一种风险的项目参与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而由各参与人对于其承担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这样可以尽可能防止风险发生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对于时间长、规模大、投资巨、关系复杂的BOT项目而言,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大小争端显得尤为重要。正因为BOT项目实际存在的事实联系,有学者提出了多方仲裁程序,并坚持认为该程序可以避免出现不一致判决以及使仲裁程序更为经济等优点。但这些理论上的所谓优点不仅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且其适用条件极难满足,又因欠缺具体仲裁规则致使该程序的实施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此外还有客观存在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这些都使得该程序即便勉强应用后对胜诉方也有可能形同一纸空文,而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可以肯定的是,多方仲裁程序至少在现阶段还处于尚未成熟的理论阶段。
简介:证券仲裁在国外方兴未艾,但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内,我国的仲裁机构还没有制定独立的证券仲裁规则。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于2001年12月1日新施行的交易规则中并没有规定争议解决的条款,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还需要法律的依据。在参照证券仲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证券仲裁的规则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制定符合中国证券市场情况的仲裁规则仍是我国证券仲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在聘任精通证券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员为仲裁员的问题上,学者们似乎已达成共识。但是是否应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行业协会内设立仲裁专门机构,在证券仲裁规则中如何移植小额仲裁、诉前和解、证据规则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证券仲裁的发展。
简介:1995年12月28日,通利达公司为向外商购货,向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同时提交与国内购买商安弛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及安弛公司开出的以通利达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八张,要求以该批汇票为质押。经委托他行查询认定汇票的真实性后,银行于1996年1月8日与通利达公司签定质押合同并占管汇票,l月16日开出2917209.6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2月初,银行收到外商传来单据,经核对单证一致,于2月28日按信用证金额对外付款。通利达公司却迟迟不愿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后,银行欲行使质权请求付款遭到拒绝。1996年9月,安弛公司以通利达公司为被告,以银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简介:债务人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在《担保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中有一原则性的规定。按照该《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的企业长期以来按照意识形态的要求和计划经济的教义设计了特有的经营形式,最主要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实践表明,这样的企业形态是不成功的,它使社会经济置于低效益经营中。考察现代社会企业制度,深刻检讨我国以往陈腐的企业观,尽快采用和建立一套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已成为我国当前最急迫的任务之一。本期编发五篇有关"企业制度改革"的专题讨论文章,期冀广大作者、读者参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