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巡回"是一个舶来法律词汇,但在我国法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比较常见,如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广的巡回审判或巡回法庭。近年来,有学者呼吁,为强化中央司法权威,统一法律适用,上级法院也有必要设立巡回法庭。那么,"巡回"到底是什么含义,又有何历史渊源呢?这得从其起源说起。最早的巡回法院,是英国为加强中央权威,宣示国王权力而设立的。在12世纪的英国,司法权被封建领主控制的法院分割,司法不公现象屡见不鲜,人民怨声载道,国王亨利二世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改变这一局面,遂借鉴法兰克国王为加强王权、监督地方而设立的特派专员调查制度,把全国分为6个司法区,成立了6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要求他们每年分赴各司法区进行审判,这也是"巡回"一词的由来。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其主要功能是分流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申诉信访案件,但目前其职能定位却是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种实践与表达的背离,至少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北京的信访压力略有减轻,但访民成本未见明显减少,同时还激发更多申诉信访案件涌入巡回法庭。第二,由于本部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巡回法庭可审的案件并不多。近期内,巡回法庭可以将精力投入贯彻主审法官制等各种改革举措,从而展示法院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也会将大部分二审案件转交由巡回法庭审理。从长期来看,如果案件数量仍不足,巡回法庭可能会通过推动诉讼管辖标准的调整等措施,将原本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部分二审案件上移到巡回法庭。尽管巡回法庭仍有一定的制度创新空间,但改革不能以成本增加、权力更为集中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