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12月16日,在重庆市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武隆县检察院就2014年加强“三基”建设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会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武华、副主任吴成武等领导对检察工作给予了肯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2014年,武隆县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政府的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为契机,以争创市级规范化建设“特色院”为抓手,以加强“三基”(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基本素质)建设促进法律监督工作为目标,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质量、效果和水平。
简介: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简介:目次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二)争点(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二、案例评析(一)本案判决思路(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1999年7月20日,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833446.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此后,四川港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已生效判决要求四川港招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同时认定因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