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不仅表现在立法的水平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更体现在法律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这有赖于各类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的自觉性。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公民、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法治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囿于身心发展水平的限制,其法治教育也需要划分阶段,每个阶段应当确立不同的法治教育目标。提高法治教育的效率,除了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教育影响外,还需创造一定的客观条件,使主体的法治观念具有合适的生长环境。学校法治教育可以通过教学途径、德育途径、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以及学校对学生依法管理的途径进行。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简介:就世界范围内而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设置目的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发达国家移植而来,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也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在保障受教育权成为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之后,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多样化需求客观上要求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虽然经过了将近30年的"简政放权"改革,但是我国义务教育公立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科层关系仍然比较明显,这种状况制约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为了实现特色发展,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应该获得自治地位,被赋予公法人资格。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专门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责任形态。从这一特殊规定看,学校承担责任应具备学校过错、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学校过错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期间四个要件。这三种责任形态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事故处理中的运用,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须从以下方面强调学校的注意义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与检查职责;安全保卫和值班职责;对学生的卫生教育与保健职责;对学生的救助与保护职责;学校安全制度建设职责,以创建安全的学校。
简介:现代社会的公共性理念以及实现机制可以区分为国家公共性与社会公共性两种不同类型。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具有鲜明的国家公共性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机制逐渐介入教育领域,利用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教育的做法开始兴起,使得原有的国家公共性理念被打破,形成了高等学校公共性的分裂局面。本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公共性的重构既不能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政府全面负责的国家公共性,也不能完全借由"私益的总合是公益"的市场化机制来实现,而是必须在政府与市场两种不完善的机制之外寻求新的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