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继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将正当程序保护扩展至社会福利领域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中对正当程序的具体衡量标准予以了明确。就程序正当性问题而言,本案的争点为,终止社会保障伤残津贴决定前,是否需要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情境化”的衡量标准,即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需在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的基础上,个案化地作出判断:第一,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利益;第二,因为现有程序而使相关利益遭到错误剥夺的风险,以及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保障所可能具有的价值;第三,政府利益,包括所涉及到的行政职责、采用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所造成的财政及行政成本。经过上述两个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扩大了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又确定了灵活的判断标准。
简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是否应当为同性伴侣办理结婚登记,并承认在外州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的效力。在历史上婚姻被定义为两个异性的结合,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史是一个兼具变与不变的过程。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四项原则和传统表明宪法对婚姻的基本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性婚姻:实现个人自治、婚姻结合的重要性、对儿童和家庭的保障、婚姻对社会秩序的基石作用。同性情侣的婚姻权也可以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中推出。本案的结论无需留待更多的立法、司法和民间讨论的实践积累后得出。一州拒绝承认在另一州缔结的合法同性婚姻没有法律依据。撤销原判,同性婚姻合法性应予承认。
简介:阿玛菲(Amalfi),现在是意大利南部坎帕尼亚大区的一个沿海城市,其南面是第勒尼安海。尽管她只是一个城市,但在中世纪时期,她却是一个独立的共和国,而且是当时意大利的"四个海洋共和国"之一。[1]为了解决海上贸易纠纷,大约在10世纪,阿玛菲在本市设立了海事法庭,此后又在意大利西西里岛和黎凡特的贸易定居点相继设立了这种法庭。为了指导这些法庭审理案件,大约在10世纪至11世纪开始将阿玛菲海事法庭的某些审判原则形成文字。[2]xiv现知最早提到《阿玛菲海法》这部法律的是1570年出版的那不勒斯王国海军司令福瑞西卡(MarinoFreccia)的一部著作,其中不仅提到了这部法律,而且还表示在那不勒斯王国仍在适用这部法律。其次是那不勒斯1782年出版的一部15世纪的意大利编年史(ItalianChronicles)汇编,该汇编的前言称,在14世纪,阿玛菲的乌尔索伯爵宫(PalaceoftheCountsofUrso)曾存有一部海法(aProthontineTableoftheSea)供市民抄写使用,他就有一份这部法律的副本,而且称,大约在14世纪末期,这部法律被阿玛菲总督(LordofAmalphi)温西洛斯(WenceslausofSanSeverino)带出宫外,从此这部法律的原件消失了。该编年史汇编的一部手抄本现保存在维也纳,其中就有这部由阿玛菲市民于1010年抄写的拉丁语《阿玛菲海法》。[2]xi-xiv这部法律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最早的一部海法典,它曾受到近代许多海商法专家的高度称赞。
简介:《维斯比海法》继承了《奥列隆惯例集》的传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广为流行。《维斯比海法》原名为《哥得兰海法》,首先成文于1505年,由位于哥本哈根的GodfreyofGemen出版社出版。本译文选自《海事黑皮书》第四卷所收录的TheLawsofWisbuy,《维斯比海法》的英文译本首先收录在1705年的AGeneralTreatiseoftheDominionoftheSeaandthecompleteofSeaLaws(《海权与海法大全通论》)。《哥得兰海法》,原文共66条,译成英文后共70条。据北欧学者研究,《维斯比海法》并不全部源自哥得兰,而是分别源自波罗的海地区(前14条,第7条除外)、佛兰芒或者加斯科涅(第15条至第39条)、荷兰(第40条至第66条)。xxvii-xxviii就内容而言,《维斯比海法》涵盖船长、船员、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海难救助、船舶租用、船舶抵押、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船舶优先权等。《维斯比海法》继承了《奥列隆海法》的内容,对于调整15世纪北欧的海上贸易起到重要作用,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被美国海事判决所援引。
简介:提起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MimineDelmas-Marty)夫人,恐怕在法国学习法律的中国留学生无人不知。他们喜欢尊称她为“戴教授”,显然这带有浓厚的中国味。早年留法的卢建平博士说,“戴教授”的中国弟子们还称她为“MDM”(法语“夫人、女士”的速记符号)。
简介:小斯当东(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也译作乔治·托马斯·斯当东、托马斯当东、司当东、斯汤顿、士丹顿等,是近代中英关系史上无法绕开的一位重要人物。其父乔治·伦纳德·斯当东准男爵(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也被称为老斯当东、大斯当东等,是早期英国著名的外交家和汉学研究学者,曾担任1792年英国首次访华即马戛尔尼(GeorgeMacartney,1737-1806)使清使节团副使,著有《英使谒见乾隆纪实》(AnAuthenticAccountofanEmbassyfromtheKingofGreatBritaintotheEmperorofChina)等;小斯当东则是此行的见习侍童(pageboy)。小斯当东亦是英国第二次访华即1816年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使团的副使。小斯当东一生之中,主要著有《英吉利国新出种痘奇书》(1805)、《中英商业往来札记》(MiscellaneousNoticesRelatingtoChinaandourCommercialIntercoursewiththatCountry,1822)、《阿美士德使团记行》(NotesofProceedingsandOccurrencesduringtheBritishEmbassytoPekinin1816,1824)及《英中商务考察》2卷本(ObservationsonourChineseCommerce,1850)。此外他还从中文直接翻译了《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1810)和《异域录》(NarrativeoftheChineseEmbassytotheKhanoftheTourgouthTartars,1821)两部英文作品。小斯当东虽称不上著述等身,但他的代表性作品1810年《大清律例》英译本受到了西方世界的普遍关注,他本人也因翻译此书而一跃成为西方最富盛名的汉学家。在近代中英交流史上第一代译者之中,他是声望最高的一位,他甚至被视作仅比他年幼一岁的英国第一位新教来华传教士马礼逊(RobertMorrison,1782-1834)的赞助人。小斯当东为《大清律例》英译本所撰写的长篇"译者序"共计35页,全面展现了包括小斯当东在内的西方精英对中国历史和中国法律的认识程度,是典型的"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