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各种裁量基准在中国各地的大量出笼,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也成为理论和实务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通过考察司法审查与裁量基准的应然关系以及司法实践对裁量基准的真正态度,我们可以发现,裁量基准既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规范,同时又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司法审查的法源,裁量基准具有双重性格,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司法审查能力的局部不足;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院对其享有不完整的审查权,在形式和实质两大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判断。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双重地位,导源于司法对行政裁量的尊重与"信任法院、戒惧行政"这两种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更进一步地,裁量基准也在这种紧张关系中扮演着输出法院政策意图的载体角色。
简介: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明显削弱岛屿地位的判断基准,并据此认为相关岛礁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结论值得商榷。判断岛屿和岩礁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为依据,参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综合评价。仲裁庭的解释限度超越了“框架”常识,其判断基准未能涵摄双方主张,裁决结论未形成有效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