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12月18日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5大主要目标,即:(1)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2)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3)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4)到2008年,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基本完成;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的企业长期以来按照意识形态的要求和计划经济的教义设计了特有的经营形式,最主要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实践表明,这样的企业形态是不成功的,它使社会经济置于低效益经营中。考察现代社会企业制度,深刻检讨我国以往陈腐的企业观,尽快采用和建立一套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已成为我国当前最急迫的任务之一。本期编发五篇有关"企业制度改革"的专题讨论文章,期冀广大作者、读者参加讨论。
简介:我国国有企业在土地租金、税收、信贷、补贴等方面享有诸多竞争优势,这种政府支持的竞争模式一方面扭曲了市场竞争,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挑战。竞争中立规则旨在消除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竞争优势,为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本质在于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入竞争中立规则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必然选择,也符合我国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在实施过程中,我国可能面临竞争中立规则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协调、地方政府缺乏执行动力、与我国产业政策的协调等多方面的问题,通过合理的规则设置可以有效应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建立一套包括评估、审查、执行和申诉在内的竞争中立规则体系。在消除国有企业不正当竞争优势的同时,要注意消除国有企业的竞争劣势,并要积极参与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研究和谈判。上述安排可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以市场为主的公平高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应对由中国国有企业不公平竞争引发的国内和国际双重挑战。
简介:自我国继受前苏联的国有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以来,为了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央长期以来遂将部分国有财产的管理权转移予地方行使,但地方对其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权属定性却一直备受关注,因国有企业事关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经济状况,立法以及理论就首先对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进行关注.就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而言,我国对其理论历经了从分级管理到分级代表乃至分级所有的修正,但分级管理与分级代表仍然以固守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并没有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欠缺无疑致使财产使用效率无法提高,国有财产流失也就较为严重,相反,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不仅有效地应对了实务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也与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地方已经对其享有所有权收益的事实相符,如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予以采纳分级所有理论.当然,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所有往往对其他类型的国有财产主体修正具有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