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某地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范某已于2001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日,法院对其取保候审。当年10月26日,范某再次盗窃触犯刑法。范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在能否对范某实行数罪并罚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而缓刑考验期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判决生效之日(10月28日)起计算。范某再犯新罪时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启动,因此,不能数罪并罚。请问:对范某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唐志恩唐志恩同志: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和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范某又犯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之后,缓刑考验期限启动之前,既不是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也不是缓刑考验期内的新罪,无法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找到是否数罪并罚的依据。由于缓刑判决宣告后,至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之日(判决确定之日),还存在十日的上诉(抗诉)期限,而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覆盖...
简介:无论是作为殖民地还是作为独立国家,美国早期的不当得利判例大多都以英国诸多不当得利诉讼形式以及作为其理论基础的默示契约理论为根源。与碎片化的判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统一的不当得利观念却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逐渐萌发,这直接推动了美国第一次返还法重述的公布,普通法和衡平法上众多迥异而复杂的规则因此在不当得利原则之下被整合起来。然而,第一次重述自身的缺陷与社会发展使重述修订成为美国法律协会的重要任务,在历时五年的第二次重述失败后,集大成的第三次重述经过十五年艰苦努力后终于成功完成,其一方面将不当得利返还作为整个返还法的基本原则,使普通法系杂乱的返还法判例得以最大程度地体系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也使传统返还法混乱的逻辑被固化,不仅使返还法与合同法、侵权法、信托法的制度边界继续纠缠不清,而且使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澄清,不当得利仍然是一种半掩的债因。
简介:1994年10月28日,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以钟祥市汉河镇党委副书记杨玉喜为首的几名律师,辞去公职,成立了钟祥市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喜祥律师事务所。尽管律师事业在我国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已成为我国择业的热门,但在钟祥这样一个经济不很发达的县级市办合伙律师事务所,特别是象杨玉喜这样在社会上已有一定地位的党政官员辞去公职去办合伙律师事务所,也是值得掂量的。人们热情支持者有之,惋惜春有之,冷眼旁观者有之……两年多过去了,喜祥律师事务所现在怎样了呢?你如果来到钟祥市,在城区最宽广的街道——王府大道旁,有个占地6.8亩的院子,一栋漂亮的5层楼的办公楼矗立在那里,这就是喜祥律师事务所投资15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