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作者作为当年设计德国审级制度修改的主要立法专家,在其撰写的学界建议意见发表20年后,以本文重新审视了当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后续进展、实效与不足。一审的诉讼效率虽然从数字上看确有提升,但是其实现主要源自对以正式开庭为代表的程序保障程度的减损,一审程序的功能和其中的法官职权行使并没有如预期般增强。从功能上将二审程序向事后审转变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是二审程序受一审事实认定约束的原则仍有较多例外,比如二审法院何时有权自行认定事实和攻击防御方法例外的不失权的问题值得关注。司法改革最初规定的、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随时可以书面驳回上诉的做法遭到普遍质疑,虽然立法者在十年后已做出补救,但修正的实际效果仍十分有限,可以考虑彻底废除本条规定。如今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的许可上告制在改革后使最高普通法院面临案件激增的压力,更宜通过提高最低不服标的额或减少合议庭人数来缓解。三审程序也应当承担个案救济的功能,应当直接将出现个案错误规定为上告理由。
简介:1997年3月31日,个体户甲通过个体户已卖给丙公司玉米48.92吨,计价款599320。丙公司收货后以玉米存在质量问题和货主为己要扣除已先前所欠丙公司5000元债务为由,暂时拒付款给甲。4月220,甲以丙为被告向丙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本案舌,通过询问当事人及证人,于4月25日上午主持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原告申自愿放弃5000元的贷款,被告丙自愿偿还贷款5493.20元整,谈应付货款由被告在调解当日付清;本案诉讼费2970元,原告自愿承担。调解协议记入了法庭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笔录上签了事。调解当日下午,原告与审判员去被告处催付贷款,丙按调解笔